控告人:路为堂,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428196207230933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旧店乡西北高村279号。联系电话:15075001339
被告人:武文海
邯郸市广平县法院原行政庭庭长,
被告人:蔡兰海
广平县法院原行政庭审判员。被告人:焦丽芳,广平县法院原行政庭审判员。
控告请求:
一、依法撤销广平县法院(2013)广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追究被控告人武文海、蔡兰海、焦丽芳,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
二、判令广平县法院及被控告人依法履行因错判给控告人造成的精神名誉伤害的经济损失失。
事实与理由:
我控告人诉原肥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是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邯市行辖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广平县法院审理此案,指定审理的是:肥公(邯肥旧)决字[2012]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广平县法院行政庭武文海、蔡兰海、焦丽芳开庭审理的是:肥公(治)决字[2012]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张冠李戴的枉法判决!
请看我进拘留所时,用的是肥公(邯肥旧)决字第 号,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那里来的肥公(治)决字[2012]第35号,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要不是起诉,还不知道有这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上根本没有肥公(治)决字[2012]第35号,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样的卷宗。这一论点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就是铁的证据!由此可见弄虛作假已到何等地步!这是决定人一生命运的法庭。广平县法院武文海、蔡兰海、焦丽芳、不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审理的行政处罚文书审理。不以事实为依据,张冠李戴,胡乱枉法裁判,其行为是严重的知法犯法,国法不容,必须严惩,树法庭公平正义!故控告人!控告于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恳请检察院主管领导明察秋毫,依法对被控告人提起公诉!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路为堂
手机号:15075001339
2019年5月25日
后附:证据中院裁定书、公安局卷宗
公安局肥公(邯肥旧)决字[2012]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审理的行政文书。再看武文海挑战中院裁定指定枉法裁判的行政文书是:肥公(治)决字[2012]决字第35号罪证文书!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款(章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章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