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戎御/融寅公司向银行贷款6亿遭诈骗导致价值9亿抵押房产被查封何时才能得到全面解决

2021-09-08 23:38:44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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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级领导及全国各网络媒体们:
         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和重庆融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购买了重庆市江北嘴国金中心T3号楼和云锦阁2栋楼房产,总价值近9亿元。2015年5月,因公司有融资需求,在接触融资渠道过程中,经人介绍认识了融资中介汤轩(曾因票据诈骗判刑7年,但事先并不知情)。汤轩主动建议:要融大资金,必须借壳融资。于是双方在《委托融资协议书》中约定:由戎御、融寅公司提供抵押物(T3楼、云锦阁)作担保,汤轩提供壳公司作为借款主体,放款到戎御、融寅公司指定账户(戎御、融寅公司是资金的实际使用人)。但汤轩在办理担保贷款业务过程中,与农行重庆沙坪坝支行刘某和李某某,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徐某某和张某、进出口银行蒋某和付某恶意串通,私自篡改合同条款、修改放款账户、隐瞒放款时间等方法,将融出的资金全部用于归还汤轩在上述几家银行未偿还的贷款即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上,戎御、融寅公司账户上实际一分贷款都没得到,合计诈骗戎御、融寅公司高达7.3亿元。从而导致我们公司总价值9亿元的房产,全部被法院查封和陆续执行。噩耗传来,在我司引起轩然大波,令人十分震惊、十分痛心、十分愤慨。这9亿元是我们公司背后数千投资人一生的心血,是数千个家庭的身家性命。
      但我们还是相信中国共产党,相信公有制的社会主义中国,相信中国是法治社会,会依法帮助我们受害人,打击诈骗团伙。近年来,我们动用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聘请诸多律师写材料等,多次向重庆市区相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和重庆市银监局及市高院、市政法委等相关部门领导申诉和反映,证明我公司是被诈骗团伙骗贷受害者,希望法院解封我公司的房产。向相关公安部门举报诈骗惯犯汤轩与相关银行合谋诈骗我公司贷款等事,还向重庆市银监局反映,请求银监局彻查相关银行放贷款项最终走向。同时,又向市高院,市政法委等单位反映上述等问题,通过我们这几年不断的艰苦奔走:2017年,诈骗犯汤轩终于被公安抓获(见证据一)。同年,重庆市银监局调查后回复我们公司的函件中证明了我们公司在浦发银行和农行的贷款被用于偿还汤轩在本行贷款、利息、银行承兑汇票等事实,浦发银行和农行存在贷款监管不力等错误(见证据二)。2021年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给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情况说明》(见证据3)中也提及我们公司价值近9亿元的不动产,作为抵押贷款的担保物,借汤轩的公司到银行去贷款,结果贷出的款全部被汤轩等人骗走的事实。江北公安经侦支队的《情况说明》也同样证明,2015年2016年,汤轩等人先后把我们公司7亿贷款骗走,2017年汤轩被抓,涉嫌合同诈骗罪。2020年3月,重庆市政法委下发工作意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其他规定,重庆市高院拟通知重庆相关中基层法院暂时中止对汤轩系列合同诈骗案相关民事执行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这让我们公司通过数年的诉讼和反映,终于看到了一丝曙光。
      可在2021年4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沙区法院又恢复对戎御公司在国金中心T3号楼11层的1、2、3、6、7、8、9这7套房强制执行。
      2021年6月,江北公安分局对我们公司被汤轩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给予立案:我局已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发生,现已立案侦查。并将立案告知书派专人送达沙区法院执行庭张某某法官。
      可沙区法院明知是案涉财产,仍继续发出要强制执行我们公司上述房产的公告,并决定于2021年8月27日对我司的7套房进行强制要求腾房。国金中心T3号楼已于2015年3月整体租给上海展放商业运营管理有效公司,租期15年;其投入几千万进行装修,然后再分租给各租赁户。在一拍流拍后于2021年8月18日就被以物抵债裁定给债权人(该债权已被农行转让给重庆渝康资产管理公司,重庆渝康公司又转让给重庆贝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时又以最快的速度要求租赁户强制腾房,根本不顾租赁合同未到期、买卖不破租赁、善意第三人的相关法律法规。重庆贝瑞公司给租户天天打电话,以强硬的语言、停水停电等手段相威胁,要求租户强制腾房,一时造成租户怨声载道、苦不堪言。对社会的和谐和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因案件特殊,波及到某些人的既得利益,所有的流程和认定事实都一反常态,我们本被人诈骗、被人陷害,是真正的受害者。而如今我们却成了沙区法院眼中的抗拒执法者。
      在十万火急的紧急关头,经其他公司领导介绍,让我们认识很有正义感的中央资深媒体人,系人民日报社《人民论坛》原重庆站站长罗某某投诉。罗站长认真看了我们的投诉和相关证据后认为,我公司的确是受害人。于是罗站长向我司解释说,该案件对你们公司来说,是一件很大的案件,可以向重庆市有关领导和北京相关领导反映,也可以向分管公检法的市政法委书记,市高院主要领导反映。罗站长于2021年8月26日,代我们公司给重庆市政法委和市高院主要领导写了紧急情况反映材料,并亲自到市政法委和市高院交材料,又通过其他的方式给有关领导反应,希望重庆市政法委和市高院领导重视和关心此事。
      为此,我公司拟通过媒体报道我司被诈骗的全过程。同时,希望重庆市各相关单位领导,新闻媒体关注此事,追踪报道上述有关单位。为此,我司请求重庆市政法委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汤轩等诈骗团伙。
      具体事实及证据如下:
      一、本案已不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而是刑事、民事交叉案,还涉及到相关银行的贪腐行为。
      本案中诈骗惯犯汤轩,是重庆市个人信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曾因票据诈骗罪获刑7年,“提前出狱”后,汤轩从其他人手中低价购得个人信用公司。汤轩还注册大量空壳公司,聘请残障人、精神病人来当法人或股东,在办理担保贷款业务过程中篡改合同条款、窃取受害人银行贷款后,用于个人挥霍或偿还他在几大银行的前期贷款。汤轩于2017年被涪陵警方抓获,目前仍被关押在涪陵看守所。2021年2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非法集资罪、伪造事业单位章证等罪,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据涪陵区公安透露,汤轩利用三无空壳公司,进行各类诈骗案件高达200多起,涉案金额高达几十亿。汤轩系列合同诈骗案,已引起了重庆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市高院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
      在戎御公司提供名下房产向重庆市农行沙支行做抵押担保融资过程中,汤轩涉嫌与银行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合谋篡改借款合同,把抵押贷款所得资金全部转移到汤轩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上,用于归还他在几家银行的前期贷款和其他用途,可我司未获得任何一分钱贷款。
      此前,我司曾向重庆银监局申请调查贷款流水走向,追查事实真相,经重庆银监局核查发现,农行沙支行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偿还汤轩在本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或支付利息,被偿还的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均由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在该案中,农行沙支行原行长刘某某,已因在汤轩实际控制的重庆市个人信用公司的担保合作业务中,存在违法违规受到重庆银保监会的处罚。该案中,李某某在农行实际已经发放贷款的前提下,依然伙同汤轩欺骗我司说没有发放贷款。
      2019年10月25日,戎御公司曾向沙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因戎御公司是汤轩系列合同诈骗案件的受害人,重庆市个人信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汤轩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侦办需要时间,向沙区法院请求暂缓执行。但沙区法院对戎御公司的合理请求并未回复。2021年4月6日,沙区法院恢复执行。戎御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沙区法院寄送了戎御公司被诈骗的情况说明,并明确提出像汤轩系列案的其他受害人一样,希望法院尊重事实,中止对戎御公司房产的执行。在2021年4月26日评估报告出来后,由于评估程序存在瑕疵,评估价格严重低于市场价格,戎御公司于2021年5月9日,向沙区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沙区法院也没有对戎御公司的异议申请作出任何书面的回复。
      2021年4月15日,江北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向沙区法院出具了《情况说明》,说明了戎御公司是汤轩系列案件的受害人,商请沙区法院暂停对汤轩合同诈骗系列案中涉及戎御公司名下房产的处置。后江北公安分局根据沙区法院要求,于2021年5月28日再次出具了公函。期间,江北区公安分局还以密件形式向沙区法院递送了中共重庆市政法委对汤轩案的会议内部文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做出拟通知:“相关中基层法院暂时中止对汤轩合同诈骗系列案相关民事、执行案件的审理和执行”。2021年6月15日,江北公安分局经过前期侦查,确认申请人被诈骗的事实,并正式立案。江北区公安分局于当日也将立案告知书送到沙区法院,但沙区法院依然熟视无睹。
      二、2017年3月24日,重庆银监局信访答复意见书,渝银监信复[2016]143号。
      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融寅实业有限公司曾就浦发银行和农行存在贷款监管存在疏忽和重大过失等监管不力行为向重庆市银监局进行信访,重庆市银监局调查后回复我们公司的函件摘要:
      1、来信反映的涉及由贵公司提供房产抵押的贷款共计57598万元,其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下称浦发行)贷款16户,11968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微电圆支行(下称农行)贷款4户,5650万元;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下称进出口行)32户,39980万元。核查发现:浦发行、农行部分贷款教资金被挪用于偿还本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或支付利息,被偿还的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均由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进出口行部分贷款资金经过用款人受托支付后,存在集中流向部分企业和个人账户的情形;部分借款人及相关方存在提供不真实的贷款资料问题。
      2、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和农行沙坪坝支行在贷款管理过程中,存在贷款审查不严,贷款用途监控不力等违规行为,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我局将依据监管法规对两家行进行严肃问责。进出口行在贷款品种设计和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方面存在缺陷,导致对用款企业审查管理不到位,我局将督促其及时整改。
      3、我局将督促浦发行、农行和进出口行继续彻查相关贷款,一旦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2021年4月重庆市江北区公分局经侦支队,给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的《情况说明》材料(摘要):
      我支队于2018年5月,接到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和重庆融寅实业有限公司报案称,陈某某在担任该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用公司价值10亿元的不动产为汤轩、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新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他汤轩控制的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分别涉及的贷款机构和金额为: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3.98亿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分行1.276亿元,中国农业银行沙坪坝支行465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 微电园支行1000万元,重庆北部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公司8000万元。
      汤轩系列合同诈骗案已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于2020年3月16日下发工作意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问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对于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有关规定,市高级人民法院拟通知:“相关中基层法院暂时中止对汤轩系列合同诈骗案相关民事、执行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综上所述,我支队商请贵院暂停对汤轩系列合同诈骗案中涉及重庆戎御公司和重庆融寅公司名下位于重庆江北嘴国金中心3幢及云锦阁的房产处置。江北区公分局经布队2021年4月15日(见证据3)。
      四、诈骗惯犯汤轩与相关银行诈骗重庆戎御实业、重庆融寅实业的情况汇报:
      1.犯罪嫌疑人情况:
      (1)、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28日,注册资本30000万,法定代表人:陈伟,股东:重庆康丽斯电器有限公司(占比:45%)、重庆尚业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占比:15%)、重庆欧诺科技有限公司(占比:15%)、重庆崇素科技有限公司(占比:15%)、重庆市商务信用调查咨询中心(占比:10%),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一村78号,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
      (2)、汤轩,男,1975年9月4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人,身份证号码51021219750904083X,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事实经过:
      2015年5月,融寅公司、戎御公司因有融资需求,便委托该两公司前法人代表陈某某负责融资事宜,然后陈某某找到之前与融寅、戎御有过融资业务往来的重庆皇亚荣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谈融资事宜。皇亚荣恒工作人员罗某告知陈某某,其能够找到一个资方向银行贷款,但是见资方之前,需要签居间合同,如贷款下来,就需要给皇亚荣恒贷款金额3%的服务费。居间合同签订后,罗某便介绍陈某某与个信担保公司、重庆新汇融融资租赁公司、实际控制人汤轩认识,此后,融资的事宜便是陈某某直接同汤轩商谈。
      经过多次商谈,汤轩提出双方开展业务的方式为借壳贷款,即:融寅、戎御委托汤轩融资,由融寅、戎御提供房产做抵押担保,由汤轩提供空壳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向出资方借款,融寅、戎御才是真实用款人,由融寅、戎御提供银行账户作为受托支付账户,借款发放后,将受托支付至融寅、戎御提供的银行账户上,汤轩则从中收取融资服务费用。至于为何不直接以融寅、戎御的名义借款,汤轩的解释是这两家公司没有什么实际经营,在借款的过程中不能通过审核,这些情况在汤轩2016年1月同融寅、戎御公司人员的谈话录音中均有体现,并在已经发放贷款的情况下,相关银行工作人员及领导伙同汤轩串通一致说没有发放贷款,相关录音材料可以证明。
      双方谈好具体的融资方式后,便签订委托融资合同,其后于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由汤轩的空壳公司跟出资方(银行、小贷公司、个人)签订借款合同,融寅、戎御则签订抵押合同,借款共计31笔,金额共计76308万元,抵押房产187套,其中:向浦发银行重庆分行贷款18笔,金额12768万元,戎御公司提供名下23套房产,融寅公司提供名下云锦阁1幢18套房产,共计41套房产作抵押担保;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贷款1笔,金额39800万元,戎御公司提供名下国金中心T3幢79套房产作抵押担保;向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4笔,金额12000万元,戎御公司提供名下26套房产作抵押担保;向中国农业银行沙坪坝支行贷款3笔,金额4650万元,戎御公司提供名下22套房产作抵押担保;向中国农业银行沙区微电子园支行贷款1笔,金额1500万元,戎御公司提供名下5套房产作抵押担保;向李闯借款1笔,金额5890万元,融寅公司提供名下云锦阁2幢14套房产作抵押担保,借款及抵押情况详见附件。办理完抵押登记后,融寅、戎御便一直等待放款。
      2015年12月,因迟迟未能拿到贷款,公司催促陈某某无果,便专门另外安排公司刘某某从上海至重庆详细了解贷款事宜,刘某某到重庆后,询问浦发重庆分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胡某某、进出口银行李某某、重庆新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汤轩,得到的答复均为银行没有放款。只有询问农行沙坪坝支行李某某时,李某某称只发放了一笔400万的贷款,剩余款项因发现有风险并经过农行调查没放款,而实际的情况是根本就没有一笔400万的贷款金额,且在与李某某沟通时,实际款项已经全部发放完毕。因从银行处得知贷款仍未发放,为了资产安全,2015年12月,融寅公司、戎御公司分别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区微电子园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发函,要求停止发放贷款,但各银行均未予任何口头及书面答复(除农行沙坪坝微电子园有一个回函外)。
      2016年1月,融寅公司、戎御公司又指派公司周某某、蔡伟到重庆继续了解融资事宜。并与陈某某、汤轩一起见面了解贷款事宜。面谈期间,陈某某称其与汤轩签订过委托融资协议,且约定的有融资费用等,汤轩称陈某某经人介绍找其融资,双方商量的融资方式是借壳贷款,汤轩从中收取费用,融寅公司、戎御公司是实际用款人,向其提供了委托支付凭证,且已提供给银行,保证款项打入融寅公司、戎御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上,让公司的人放心,资金无风险,并说只是2015年9月份放了一两笔贷款,但是一部分用来存贷款保证金了,还有一部分给了韦某某,2015年10月份有两笔较大的贷款,但是由于其它原因,银行停止贷款了(银行如何知道贷款和其它事件的关系?借款主体跟其它事件并无关联),汤轩还称其在2015年11、12月都还在跟银行洽谈,另外由于2016年1月4、5日,融寅、戎御自己发函给银行(汤轩如何得知发函?银行跟他说的?)要求停止放贷,然后银行就把贷款停下来了,还在查经办人员是否有问题。此次会面后,仍无进展,2016年3月,融寅公司、戎御公司又派律师何林、张勇到重庆与汤轩协商解押和解除合同事宜,汤轩仍称贷款未发放。
      事后经了解,2015年6月至10月期间,办理完抵押登记后,出资人均已将借款支付给汤轩,汤轩将资金用于了归还其个人、公司在银行及社会人员处的借款。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隐瞒借款已经发放的事实,欺骗提供抵押物的实际用款人融寅公司、戎御公司。这也证实了汤轩所谓的陈某某是自愿将公司的房产交给他,让他融资,而且融资款项由汤轩支配使用这一说法是完全不可能的,其原因在于:1.如果真如汤轩所讲,其根本不需要隐瞒贷款已经发放的事实;2.融寅、戎御作为经营性公司,没有任何利益,而且还要随时承担风险,其为何要给汤轩融资,平白无故拿钱给汤轩用;3.汤轩自己也亲口多次承认是陈某某代表融寅、戎御找他融资贷款,融寅、戎御才是真实用款人。而且他也把融寅、戎御提供的受托支付账户提供给了银行,放款后是会直接支付到融寅、戎御提供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是安全的。多方论证,真实情况应为陈某某代表融寅、戎御委托汤轩融资贷款,汤轩由于经营不善、大肆挥霍,导致其在各个银行出现了巨额的不良贷款,为了弥补这一巨大窟窿,谎称可以为融寅、戎御融资贷款,但是实际上是汤轩与银行早已谋划好:利用汤轩的空壳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在贷款发放后,用于偿还其之前的不良贷款和用于汤轩挥霍,并没有将融资款项交给融寅、戎御。
      此外,在2016年1月,融寅、戎御派人跟汤轩面谈之后,汤轩还伪造戎御公司印章,于2016年2月2日、2016年4月27日将戎御公司名下江北区庆云路10号共26套房产抵押给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3笔8000万元的借款作担保,经委托鉴定,戎御公司在抵押文书上的印章是伪造的,且抵押经办人员郑某某也非戎御公司员工,这也更加证明了汤轩和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存在共同诈骗的行为。
      目前汤轩系列诈骗案已经于2021年2月24日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并案开庭审理(合计12起案件,我司案件暂未进入并案审理),上述案件与我司被骗并在江北区公安分局报案的案情如出一辙。我司工作人员在2月24日旁听上述案件过程中还了解到,汤轩已经供述其诈骗行为是受相关银行的工作人员及领导安排,即隐瞒已经发放贷款的真相,银行相关人员勾结汤轩更换受托支付对象等手段诈骗我司及类似企业的资产。庭审时汤轩供述有向银行领导行贿的情节(汤轩目前已经供诉的行贿金额高达150万),同时汤轩辩护人提出应将银行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向检察院提起公诉。另据我司了解到,中国进出口银行纪检监察组和重庆市纪委监察委于2019年5月24日宣布,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蒋斌被查,原因为“蒋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2019年11月蒋斌被“双开”,2020年12月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蒋斌做出刑事判决,据有关方面透露,蒋斌曾在马路边收钱。
      2020年9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进出口银行纪检监察组、云南省纪委监委消息对中国进出口银行专职评审委员,交通运输融资部、铁路电力融资部原总经理,重庆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李泊言展开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原因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我司领导刘某某、周某某在了解重庆进出口银行融资进展情况中获知,汤轩与李泊言属于世交,关系非同一般,经常吃喝宴请。
      2020年6月15日,重庆市银保监局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分行因与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汤轩)的担保合作业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合作严重不合规、贷前调查不尽职、违规发放贷款掩盖信用风险、贷后管理不尽职做出行政处罚。黄某某对浦发银行重庆分行相关违规行为负领导责任。
      该行中层干部胡某某在已经发放贷款的情况下三番五次配合汤轩隐瞒已经发放贷款的事实,具有共同诈骗我司资产的重大犯罪嫌疑。另据了解,胡某某还以个人名义对汤轩控制的个信公司做担保。
      2020年6月9日,农业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因与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合作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重庆市银保监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时任该行行长刘某某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张某某个人,因对中国农业银行微电园支行与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合作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被银保监会取消5年高管任职资格。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汤轩与各个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共同犯罪的巨大嫌疑。
现就上述各银行、小贷公司与汤轩等合谋骗取戎御公司合法财产相关情况举报如下:
     (1)各案件情况详述:1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及相关贷款业务经办人员与汤轩等人骗取戎御公司合法资产情况详述
      2015年,时任戎御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告知我司称汤轩有融资渠道,如果戎御公司向其提供房屋产权证,其有能力用戎御公司的房产为公司融资贷款,戎御公司股东信以为真便将公司名下国金中心房屋产权证明交给陈某某。尔后,汤轩便以其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重庆新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融公司),以虚假的贷款资料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申请贷款。
      在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发现汤轩控制的汇融公司申请资料造假的情况下,汤轩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的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了相关借款公司没有资产可供偿还贷款,但有戎御公司的房产作为担保,银行可通过诉讼强制拍卖戎御公司的房产,银行没有事实上的风险,并且通过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贷款业务经办人员行贿、许诺事后感谢等方式,取得了相关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对其犯罪行为的配合。
      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在明知申请贷款资料虚假,借款公司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金融业管理、操作规范,于2015年9月16日,与汤轩实际控制的汇融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人民币4亿元。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贷款业务经办人员还直接违反《贷款合同》的约定,按照汤轩的指示把本应支付给32家用款企业后,再委托支付至74家交易对手账户的贷款。随后,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戎御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2、农业银行沙坪坝支行、微电子园支行及相关贷款业务经办人员与汤轩等人骗取戎御公司合法资产情况详述
2015年,时任戎御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告知我司称汤轩有融资渠道,如果戎御公司向其提供房屋产权证,其有能力用戎御公司的房产为公司融资贷款,戎御公司股东信以为真便将公司名下国金中心的房屋产权证明交给陈某某。尔后,汤轩便以其实际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重庆丰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劲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美吉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欧洛蒙家具有限公司及冒用个人季荣芳身份证,以虚假的贷款资料向农业银行沙坪坝支行、微电子园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请贷款。
      农业银行在发现申请借款人申请资料造假并且借款人存在大量不良借款,没有资格继续借款的情况下,汤轩向农业银行的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了相关借款公司没有资产可供偿还贷款,但有戎御公司的房产作为担保,银行可通过诉讼强制拍卖戎御公司的房产,银行没有事实上的风险而且可以通过“以新还旧"的方式,以农业银行新发放的贷款偿还各借款人差欠农业银行的呆账、坏账,并且通过向农业银行贷款业务经办人员行贿、许诺事后感谢等方式,取得了相关农业银行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对其犯罪行为的配合。农业银行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在明知申请贷款资料虚假,借款公司和个人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金融业管理、操作规范,先后向汤轩实际控制的公司和个人账户,支付人民币5650万元。上述借款公司和个人在收到农业银行发放的借款后,按照汤轩与农业银行事先的约定,将上述大部分借款用于偿还农业银行本行的不良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及利息,剩余部分被汤轩等瓜分耗用。随后,农业银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强制拍卖戎御公司的房产以抵偿上述借款。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分行及相关贷款业务经办人员与汤轩等人骗取戎御公司合法资产情况详述;
      2015年,时任戎御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告知我司称汤轩有融资渠道,如果戎御公司向其提供房屋产权证,其有能力用戎御公司的房产为公司融资贷款,融寅公司、戎御公司股东信以为真便将公司名下国金中心及云锦阁的房屋产权证明交给陈某某。
      尔后,汤轩便以其实际控制及受其指使的重庆古严居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风涛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梦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重庆豪庄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昶亨机电有限公司、重庆瑞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磊科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升稷机电有限公司、重庆刊易物资有限公司、重庆舜也商贸有限公司,及个人邱某、李某某、穆某某、苏某、张某某、刘某某、魏某某、智某某,以虚假的贷款资料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申请贷款。
      浦发银行在发现申请借款人申请资料造假并且借款人存在大量不良借款,没有资格继续借款的情况下,汤轩向浦发银行的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了相关借款公司没有资产可供偿还贷款,但有戎御、融寅公司的房产作为担保,银行可通过诉讼强制拍卖戎御、融寅公司的房产,银行没有事实上的风险而且可以通过“以新还旧"的方式,以浦发银行新发放的贷款偿还各借款人差欠浦发银行的呆账、坏账,并且通过向浦发银行贷款业务经办人员行贿、许诺事后感谢等方式,取得了相关浦发银行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对其犯罪行为的配合。
      浦发银行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在明知申请贷款资料虚假,借款公司和个人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金融业管理、操作规范,先后向汤轩实际控制的公司和个人账户,支付人民币12768万元。上述借款公司和个人在收到浦发银行发放的借款后,按照汤轩与浦发银行事先的约定,将上述大部分借款用于偿还浦发银行本行的不良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及利息,剩余部分被汤轩等瓜分耗用。随后,浦发银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戎御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强制拍卖戎御、融寅公司公司的房产以抵偿上述借款。
     (四)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公司)、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汤轩等人骗取戎御公司合法资产情况详述
      汤轩、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公司)、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上两家公司,本项下简称贷款公司)、重庆市渝电汽车弹簧有限公司、重庆市美吉生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天驰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上三家公司,本项下简称借款单位)等单位涉嫌诈骗罪事实及理由。
      2015年8月,汤轩欺骗我司时任戎御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如果戎御公司向其提供房屋产权证,其有能力用戎御公司的房产为公司融资贷款,戎御公司信以为真便将公司名下国金中心房屋产权证明交给陈某某。
      陈某某取得戎御公司房屋产权证后,汤轩便以其实际控制的融资公司、借款单位与贷款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以伪造的戎御公司公司章、法人章,冒用戎御公司名义办理了抵押合同登记,将戎御公司房产作为汤轩实际控制公司借款的抵押担保。汤轩实际控制的借款单位以戎御公司房产作担保,先后从贷款公司处借得人民币共计1.2亿元      (详见鉴定报告)。
      (3)受害人请求:
     由于汤轩及其背后的强大实力,就上述银行部分工作人员涉嫌犯罪事宜,我司多次向有关部门报案、举报,但了解到因案件涉及银行,各部门过于慎重,且汤轩与案涉银行相关工作人员程序设计周密,外观极具迷惑性,非经穿透式侦查难以发现违法犯罪事实,因此就上述涉及银行发放贷款相关违规及涉嫌犯罪事宜,久推不动,案件调查近乎停滞。由于汤轩等与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及其领导合谋诈骗众多受害人资产,涉及人数之多、金额之大,重庆市政法委高度重视该案。
       尊敬的各位领导,综上投诉材料已说明,我公司所有的债务都是冤枉的,都是被诈骗惯犯汤轩伙同相关银行合谋诈骗,侵吞我公司和广大投资人的资产;同时我公司又遭到公检法相关部门的不公正对待,特别是沙区法院公然敢违背市政法委市高院关于中止汤轩系列诈骗案的审理和执行的工作指导意见。案涉被骗资产的解套和资金关乎融寅公司、戎御公司生死存亡,关乎公司数千投资人及其家庭生活,关乎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社会复杂险恶,我们能依靠的只有党和政府,让重庆重庆戎御公司、融寅公司沉冤昭雪,还融寅、戎御两家民营企业一个发展的春天!
习总书记在法治工作会上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的主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崇高价值。要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问题。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不断提高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求他们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坚持依法治权,用宪法和法律法规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
      我公司反映的上述情况属实,若不属实我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注:上述的相关证据和判决书,附后。
 
       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融寅实业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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