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监督网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若发现村集体经济项目资产流失,首先应当寻求法律保护,确保集体资产不受进一步侵害。
但诡异的是,广东汕尾市可塘镇新丰村官商勾结导致集体资产损失过亿元。该事件经媒体爆出后,在互联网上闹得沸沸扬扬,其披露问题和相关证据材料也同时呈交当地有关部门,请求依法查处。然而、至今当地官方浑然不觉。
据媒体报道显示,可塘镇可北村委会新丰村小组长林某迎,于2024年5月18日签署为期15年的超长期合同,将新丰村村民集体留成地土地和商铺(下称:留成地)出租给汕尾市斯唯宝贸易有限公司作商业用地,法人为:施美容。(下称:斯唯宝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这个斯唯宝公司成立于2024年2月8号,许可有效决定日期为同年8月8日。公司实际经营人林某勇毫无产业园管理经验,2024年3月10号才变更产业园管理业务,如何能够拿下这笔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没有其他公司竞标情况下私自开标,是严重的程序违法。程序已经违法,这一荒唐结果如何让人信服?
众多村民质疑,林某迎涉嫌伪造材料上三资平台。要知道,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表决书的日期为2024年2月13日,但实际上这一天本村村民代表已经联盟签名证实没有开过此次会议。可以说,整个事件中,林某迎既没有与村民小组干部开会讨论,也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全村近700位村民已签名证实了这一事实。
不顾全体村民反对,林某迎于2024年5月18日违背市场公平原则签署为期15年的超长期合同,以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三元左右的租金出租给斯唯宝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籍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林某迎私自代表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近十倍的霸王合同,极大地)损害了村集体经济利益。而今全体村民请求相关部门严肃处理违纪违法人员及渎职失职干部,挽回本村集体财产流失。对于本案如何处理,同时也呼吁汕尾纪委监委介入调查,这起集体资产流失问题。(图文:解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