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医保为医疗侵权遮羞布
被告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外科侵权案
庭审辩护陈述词
争议焦点:
面对感染性肉芽肿?医务人员应不应该对症治疗?
2014年9月29日被告选择性复印封存住院病历共[71
页],在第18页是一份【关于使用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
乙类和自费类告知书】,告知患者:“…乙类药品——
伊曲康唑,须由参保人自费承担,特此告知,同意承担,
请在签名栏签名”。这份告知书上面有当事人亲笔签名,
本患者清楚明确表明态度:只要能够对症治疗疾病,即
使不是医保用药,也同意自费用药治疗。
就如同举证倒置一样,本患者倒是相信“伊曲康唑”真的不是医保类用药,试想:难道患者会仅仅因为“伊曲康唑”不是医保就反其道而行之,以宁愿牺牲身体健康为代价,允许医医方对自己应用其它毫无治疗效果的药物?继而允许医方对自己身体进行手术伤害?
难道“伊曲康唑”不是医保用药,医方就能够以此为借口而成为不给予任何抗真菌类药物对症治疗的理由?从而给予患者外敷不知药名的所谓中药膏子,外敷越敷感染越严重?
请看【出院记录】中记载,关注医方是如何进行:“入院后给予抗感染(头孢替唑)唑,抗真菌感染(伊曲康唑)对症治疗”的?又是如何:“完善组织病理检查提示”的?
本人于2013年7月29日入院,因为,住院之前在该医院门诊皮肤科已经进行了手术取材【病理检查】,【检查报告】中建议:“结合真菌培养检查确诊”(见门诊病理报告提示)示;而且,住院第三天,时间2013-7-31的检验报告:“分泌物细菌培养——未培检出细菌(需氧)”但是,被告却一直给本患者外敷不知药名的中药和毫无疗效抗细菌药“头孢替唑”静脉滴注治疗,当我发现越治疗炎症相反越严重时,多次要求管床医生郑亮换药,在整个住院长达30天时间里,仅仅在住院第六天即2013年8月3日,被告在进行【组织病理取材术】至手术结束的时候,当时,郑医生口头上让本患者找值班医生开自费门诊抗真菌药试服一下(见取材★手术记录★71—26页及★门诊收费清单证据),当本患者服用了一盒抗真菌西药“伊曲康唑”,并结合红光理疗这个治疗阶段,就是在我下颌部炎症消除治愈的情况下(共五天时间),被告于2013-8-8迅速出具“鳞状细胞癌”检查报告,紧接着便于14日,手术医生张良急忙地为本患者进行『鳞状细胞癌手术』,所谓真菌培养检查过程前后不到十天时间。
被告在【出院记录】中记录:“真菌培养及鉴定阴性(未见生长)”,但实际上病检取材术后被告并没有真菌培养化验单检查报告 ;然后,在2013年8月14日上午, 进行鳞状细胞癌手术过程中,施行冰冻切片的皮肤科【病理诊断】报告,〖临床诊断〗:“S C C ?”,〖病理诊断〗:“建议免疫组化检查”。我出院后经过咨询肿瘤专家方才弄明白“S C C ?”意思是:鳞状细胞癌抗原检查是否鳞癌?再结合看鳞状细胞癌【手术纪录】:“…下午2时再次行扩大切除术…缺损面积达3.5*4.5CM …等”,证明被告在没有确诊患者是否鳞状细胞癌的情况下,继续对受害人进行侵权手术。 而回应术中〖病理诊断〗:“建议免疫组化检查”的【皮肤科病理诊断报告】时间则是:2013-8-22,其“〖病理诊断〗:片1:本片呈肉芽肿改变;片2:是否为硬化性脂膜炎请结合临床考虑”。也就是在鳞癌术后的第八天才有了这份并非鳞状细胞癌的检查报告。接着看【出院记录】:“真菌培养及鉴定阳性(酵母菌属)”, 请结合“真菌培养及鉴定检查报告”,报告日期是2013-8-27日,也就是在进行了鳞状细胞癌手术之后,在患者即将出院的前三天才有了这份“真菌培养及鉴定阳性(酵母菌属)”化验检查报告。这种典型的先斩后奏的侵权手术,有名无实的“真菌培养及鉴定”就是被告医疗总结所谓的:“入院后给予抗真菌(伊曲康唑)对症治疗”,“完善组织病理检查提示”!
正是由于本患者2013年8月3日开始,自费服用一盒抗真菌药“伊曲康唑”后炎症消除的事实,因此,也是曾经令我疑惑不解的问题,被告为何特别要将2013年8月3日【组织病理取材术】,在【临时医嘱】记录中改变为“浅表肿物切除术”? 其动机是什么?目的是否在暗示:患者不是因为对抗真菌药物伊曲康唑很敏敢才取得治疗效果,而是做了所谓的“浅表肿物切除术”后才达到消炎除病的效果呢?并且,伪造患者病情:什么“肝囊肿、肾囊肿、肝内实质性病变”等。还将《手术知情同意书》制定成与2013年8月14日鳞状细胞癌《手术知情同意书》其内容一模一样;误导患者,将“病检取材”手术等同于“感染性肉芽肿手术”;又将“感染性肉芽肿”手术等同于 “鳞状细胞癌”手术;请问:这一切“相等式”符合逻辑吗? 再看被告术前《手术不良后果及风险告知书内容》,上面一是冇得患者签名,二是冇得手术日期,三是除掉术前告知:“值皮手术治疗鳞癌”文字记录;而且,也不曾制定过冰冻《特殊检查知情告知同意书》让患者签署意见或者签名。以上各种行为都明显地证明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等法律法规。从被告病历相互之间混淆不清,愚弄患方的行为推断,当时患者的病情是何等状况?不然理解,当患者要求复印封存术前所谓:“下颌可见一鸡蛋大小红色浸润性斑块…触之疼痛”的摄影照像病历资料证据时,为何被告要以“没有影像资料或影像资料不是病历”为理由而拒绝患者复印封存(有书证和录音证据);为何只要反映到与患者下颌部病情相关联的病历……就不记录与不封存?同时,拒绝患者打印下颌部CT胶片(有录音证据及手机拍摄照片)?甚至于被告认为“有影像资料也不能复印封存,只需要直接提交法院做鉴定”(有录音证据),请问:被告是不懂法律?还是被告认为法律的意义,就是专门帮助该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责任而构建而存在的呢???
也许,让被告十分遗憾,为何抗真菌药“伊曲康唑”却偏偏就是属于《国家医疗保险目录》的医保药品?!
伊曲康唑胶囊,主要用于口腔、咽部、食管、阴道念珠菌感染及真菌性结膜炎、真菌性角膜炎、全身性真菌感染等等,伊曲康唑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且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伊曲康唑是国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是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标准的药品,也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
在医保目录中,抗真菌药“伊曲康唑”与抗细菌药“头孢替唑”一样都是自付比例0.10的乙类药品,然而,被告却只承认针对患者病情毫无治疗效果的抗“细菌”药头孢替唑是医保药品,故意否认并且自行规定真正能够治疗患者病情的抗“真菌”药伊曲康唑为非医保药,目的何在?
更蹊跷的是所谓非医保药“伊曲康唑”,最后却诡变成了“头孢替唑”!试想:如果连抗菌素类西药都不能够应用医保?那么,谈何医保?
事实上被告吸金纳银还不算,却还要伤害并导致原告人下颌形成洞坑状缺损畸形,变医保为医疗侵权遮羞布。给原告身体和精神造成严重创伤以及人格尊严的伤害!原告今日诉讼至法院,希望人民法院秉公执法,为弱势群体主持公道! 还我老百姓一个安全健康的医疗环境与生存空间。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利荣
2015-1-7(呈·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