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司法鉴定机构监督管理提几点建议
司法鉴定作为一项法定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的定纷止争和正确裁判,关乎法治的公平公正。根据切身经历、看到、了解到的情况,就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几点浅显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缺乏管理经验及制约机制。有的鉴定机构的人既无相关资质又无具体的工作经验,却摇身一变成为司法鉴定人,大部分医院的医生也摇身一变成为司法鉴定人,有的鉴定机构在司法局注册时有多名兼职鉴定人,但真正在鉴定所上班的只有几个人,作出鉴定后兼职鉴定人只是签上字即可,并没有真正参与鉴定,鉴定机构及人员有违规行为也不能及时处理。
(二)人身损害类鉴定机构多由医院主办,法医与临床医生已无区别,有的甚至由个别医生或法医承包。由于注重经济效益,免不了缺乏公正意识和有效的监督制约,其客观准确性堪忧,自诊、自医、自鉴的弊端已见端倪,与自侦自鉴自审相比较,有过之而无不及。
(三)有的鉴定机构追逐利益最大化,鉴定收费过高。由于没有国家统一的服务性收费标准,根据当地制定鉴定收费标准出现较大差异,有的鉴定项目收费过高,给弱势群体维权带来难度。对鉴定部门的收费标准缺少监督机制,鉴定收费过高,使得一些当事人承受不起垫付鉴定的成本。
(四)司法鉴定人员从业与资质不符。一旦取得某个范围内司法鉴定人资质,似乎就可以参加一切司法鉴定,而不容他人质疑,甚至不容司法审查,而不问是否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有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业务水平、责任心、职业道德等较差,对同一案件的鉴定意见差异明显,导致反复鉴定。
(五)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无统一操作规范。如何处理则缺乏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导致对当事人的异议长期无法答复影响裁判公正。
(六)有的鉴定机构相互恶性竞争,为了拿到鉴定业务,给律师和委托单位经办人回扣,和保险公司联手少理赔或拒赔等等。
二、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鉴定机构的动态考核,建立一套对鉴定机构切实有效的考核机制、对鉴定结论的评价机制和鉴定机构末位淘汰机制,不能鉴定机构在每年年检时不管不问,甚至接到当事人的反映还护短,一定要打破鉴定机构只进不出的局面。严格把握新增鉴定机构的审批程序,认真考察、把好关口、提高门槛,把真正好的、信誉度高的机构吸收进来。
(二)要借鉴其他行业管理模式,可由进入名册的鉴定机构向当地司法行政机构作出保证尽职尽责、不胡乱鉴定、不乱收费等相关承诺,并交纳一定保证金,在年底时可会同人民法院、行业协会共同对鉴定机构进行考核,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鉴定机构该扣保证金的坚决扣除,该退出的坚决退出。
(三)对机构一些不规范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加以收集整理、总结分析,建立一套完整的通报机制和处理机制。加强对机构鉴定活动的监督。目前鉴定机构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机构。为了更好地服务审判,保证审判活动公证、高效进行,应当对鉴定机构进行系统、科学地管理,可以为其建立信誉档案,根据法院和当事人对中介机构的综合评议,管理鉴定机构名册,对信誉不高的鉴定机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对鉴定机构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可与人民法院和行业协会沟通,抽出懂鉴定业务的人员共同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定期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案件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定期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告诫及处理,通报结果及时通报人民法院和行业协会,年检时将鉴定机构考核排名作为鉴定名册的顺序排名,以供当事人选机构时作为参考;可与人民法院、行业协会共同商量,在目前鉴定机构数量较多的基础上,优中选优确定一定数量的鉴定机构供人民法院使用。
(五)规范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加强司法鉴定的收费监督,细化收费标准。司法行政机关要尽快制定收费明细取消上浮标准、统一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联合物价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强监管,严厉查处乱收费行为。法院加强司法监督。法院可以针对鉴定机构乱收费的情况,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同时,法院可对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机构按照信用等级排序,在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时,向当事人推荐排在前列的鉴定机构。
(六)关于诉讼再鉴定的管理与监督。启动再鉴定应以先行审查为前提。如经审查,现有鉴定文书存在结论有误或不明确、不完全、与所依据的资料及检查结果相矛盾,鉴定时机不适,鉴定人资质不具备等,应启动再鉴定。再鉴定应充分体现公正、透明和考察再鉴定机构资质与社会信誉度,也应考虑鉴定费用问题。确定再鉴定机构可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或抽签及人民法院指定等方式。人民法院的司法辅助人员及机构应担负起审查及再鉴定的管理与监督责任。
(七)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应当建立在接到当事人、人民法院、行业协会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相关反映或投诉、问题反映受理机制,秉公调查不要庇护,同时也应建立行政机关从事鉴定管理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处理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