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张留庆:谁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2021-06-01 20:45:58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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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欠孙伟37万元,张联伟拖欠我61万元,经过协商,张联伟代我偿还40万元给孙伟。我跟孙伟不再有债务关系。洛阳市老城区法院、河南省伊川县法院判决均支持我不再有债务关系的事实。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却于事实不符,判令我偿还孙伟40万元和支付利息。”河南伊川县城关镇张留庆向多家媒体反映: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违背事实依据,明显侵犯了我本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工程所需,我于2014年4月23日至2015年4月14日期间向孙伟借款80万元。后我及时偿还了孙伟40万元及相关利息。2016年5月13日,孙伟向洛阳市老城去法院起诉,要求我偿还40万元及利息。在诉讼过程中,我与孙伟协商,将张联伟欠我的61万元到期债务转移给孙伟40万元。孙伟本人和张联伟都同意了债务转移协议。而且,孙伟和张联伟共同签署了《债权债务转移证明》。后经过洛阳市老城区法院、伊川县法院做出判决,也都认可了我与孙伟的40万元债务没有关系。然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3629”却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判决。撤消了三方都同意并且签字生效的《债权转让协议》,判令我向孙伟偿还40万元并支付利息。“张留庆向媒体做了陈述。
       据张留庆反映:2016年6月14日,张留庆、孙伟、张联伟三方共同签署《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后,张留庆当着张联伟的面撕毁了原欠61万元款的借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3629判决,维护了孙伟的合法权益,而我的权益却遭到不公平的践踏!
     2020年8月,张留庆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及再审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3629号民事判决书并对该案进行再审;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为此本案一审(2020)豫0329民初200号判决,即驳回孙伟的诉讼请求。然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号民审1133号民事裁定书却驳回了张留庆的再审申请。张留庆最后的一点希望被无情地毁灭了。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豫03民终3629号判决和(2020)豫03号民审1133号民事裁定书也许是无可厚非,但是,作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理应遵从事实、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情的判决,张留庆希望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得到法律应有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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