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网接邯郸张金玉举报投诉称: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康城煤矿康城煤矿医院销毁、遗失、篡改病例等违法违规行为。
张金玉,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4月19日,邯郸市曲周县曲周镇张庄村人,身份证号:130435197404190035
张金玉是冀中能源邯矿集团康城煤矿职工,1993年10月17日在井下工作时遭遇工伤,右腿切断、造成右侧膝关节离断,当时救治于康城煤矿下属康城医院进行治疗,直至1995年5月22日出院,治疗时间为一年办左右,经河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工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我本人因长期穿戴假肢导致腰椎间盘突出并伴有椎管狭窄,需要做伤病关联性鉴定和复查鉴定,需要提供1993年10月17日在康城煤矿医院入院时的原始病例复印件(我本人的病例号为5039号)。经查阅我本人的病例已丢失,只剩下一个空档案袋,档案袋上还清晰的记载着我的名字张金玉已被涂改为闫守君。住院病例号并没有改变还是5039号。然而冀中能源康城煤矿康城医院无法提供我本人所需病例,也不给任何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2014年1月一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民法典)第六章一千二百二十二、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冀中能源康城煤矿下属康城煤矿医院对我本人的病例有销毁、遗失、篡改等违法行为,其存在过错,属于侵犯行为。
同时给我本人带来极大的精神损失。康城煤矿医院档案管理混乱,又是谁在偷偷销毁和篡改张金玉的病例档案,肯请冀中能源邯矿集团依法展开调查,追究档案管理者法律责任,并追究康城医院的侵权责任,当事人的档案随意销毁或者遗失,该医院监管何在?
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例、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属于病例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例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例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制病例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制病例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阅、复制病例资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例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例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例复制件的保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例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例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例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