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引发不公平判决

2021-06-08 19:16: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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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国如火如荼的司法整顿中,已有个别害群之马甚至大佬纷纷落马,百姓无不拍手称快!然而在记者的走访中发现,仍有个别司法工作人员依然我行我素,无视法律公平正义,胆大妄为。据了解,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4760号和5185号两个案件存在严重违规乱纪问题,该两个案件中,原告常振军提供虚假证据和证明却被洛阳涧西区法院采用,对于王琳艳提供的合法有力证据不予采纳,造成不公平判决。
      1、原告常振军提交的核心证据2012年两份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地是甲方常振军所在地汝阳县法院,涧西法院根本没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非常明确,应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一个法院对案件的裁判权的前提就是司法管辖权;没有管辖权就不能对案件作出裁判,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便认为取得了管辖权,也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便视为达成约定管辖;因为管辖权是法律对法院审判职能的区域或等级性授权,不是当事人选择就能决定的问题。但是涧西法院立案庭和审判法官却利用职权越权受理和越权审理并越权裁判。
      2、原告常振军提交的“2017年10月11日贫困户证明”,是汝阳县古严社区出具的,不是国家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涧西法院却利用职权违规批准了常振军诉讼费缓交;常振军2015年12月22日才递交诉讼费缓交申请书,涧西法院利用职权却在2015年10月20日就已经提前违规违纪批准了常振军诉讼费缓交;常振军重复起诉是在2017年10月12日才到涧西法院递交起诉状,而涧西法院个别人利用职权却在2017年10月11日又再次预先违纪违规违法批准了常振军诉讼费缓交且在执行款中扣除。
      3、常振军是贫困户,与常振军诉称335万出借款明显不符,法官利用职权依法不审查常振军335万款项来源和来源款项交付时间及方式及证据的真实性。
      4、常振军就一笔335万债务。在2015年10月20日诉讼中,常振军称其335万借款到期时间是2015年1月,并且已有常振军认可的(2015)豫0305民四初字第807号判决书;在2017年10月12日重复诉讼中,常振军又称其335万借款到期时间是2017年8月5日。常振军对同一笔335万借款的两次诉讼互相矛盾,常振军2017年10月12日诉讼明显是虚假诉讼,办案法官利用职权不仅不查并且据此裁判。
      5、常振军提交的2012年两份借款合同合计300万借款到期时间是2017年8月5日,常振军提交的六冶公司2015年10月16日还款计划335万借款到期时间是2015年1月;常振军提交的2012年两份借款合同合计300万借款到2017年8月5日一次性还本付息,该300万借款转付完毕时间是2014年8月5日,而常振军提交的银行流水中的借款,却在2014年1月6日-12月15日常振军就已经收到了借款人六冶公司归还的本息;办案法官利用职权却以常振军提交的这些互不相干的证据违法裁判。
      6、常振军提交的2012年两份借款合同中,没有任何文字显示或标注王琳艳是收款人,明确标注收款人是盛勇生;办案法官利用职权却判王琳艳是2012年两份借款合同的收款人。
      7、六冶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树春明确承认代表公司收到了常振军的全部借款,办案法官利用职权却罔顾事实判姜树春称没有收到常振军借款。
      8、庭审笔录及卷宗中,均显示王琳艳提交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办案法官利用职权却判王琳艳没有提交证据。
      9、常振军提交的银行流水中,没有常振军335万来源资金转入,办案法官利用职权却以常振军提交的银行流水判常振军335万还款责任。
      当事人对案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反映,办案法官等人对有关部门的调查,采取避重就轻,规避实质问题等拒不纠错改错;并且以表面问题代替实质问题,以小问题代替大问题,以普通问题代替违纪违法问题,甚至偷换法律概念。类似这样的法官,让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与公平正义格格不入,与司法为民背道而驰,如果不清除,将严重影响司法的公信力。我们呼吁公检法司和纪检监察部门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组,针对此类法官要敢于硬碰硬、动真格、击要害,铲除害群之马和幕后黑手,确保司法队伍整洁,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公平公正获得感!
(责编:gong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