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一国土局长的血泪哭诉

2021-06-25 19:51:24  来源:法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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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然而,山西临汾检察院、山西临汾法院,公然滥用职权、顶风作案,违法侦查、枉法裁判,以莫须有的“贪污、受贿罪”判处山西曲沃国土资源局局长左光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公诉、审判左光焕犯罪事实的证据缺失客观证据,诸多言词证据自相矛盾,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该案纯属一起侦查权、审判权狼狈为奸、如法炮制的冤假错案,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多具有利益关系的违法犯罪者。虽然始作俑者--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张贵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0年10月30日已被山西临汾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但左光焕至今仍然蒙受不白之冤,尚未平反昭雪,家属怨声载道,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极大。

 刚正不阿、引火烧身

2010年8月,左光焕担任山西省曲沃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后,发现前任局长许沛智任职17年来,任人唯亲、以权谋私,将单位重要部门安插亲信,单位不但成了许沛智“家天下”,更成了许沛智权钱交易、中饱私囊的“唐僧肉”:2009年10月份,由许沛智外甥、时任山西省曲沃县国土资源局测管办主任樊红军(现涉案被查,已移送司法机关)介绍、许沛智牵头,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办法、将山西省曲沃县东城新区正在征用中的398亩土地、每亩2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山西太原开发商,虽然2009年10月12日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政府印发红头文件(曲政办发[2009]76号)《关于印发城东新区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办法的通知》(加盖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但当时山西省曲沃不如城新区位置土地每亩拍卖83万元,以每亩土地20万元的价格、低价抵押融资,必定造成土地资产严重流失左光焕发现问题后,遂向时任中共山西省曲沃县委书记杨治平(当时没有县长)汇报,杨治平书记指示“解除非法合同、收回土地”。左光焕不辞辛苦,与太原开发商友好商谈山西太原开发商仗势欺人、气焰嚣张地“如果你们解除合同,我(山西)省检察院里有人,非整了你不可左光焕正义凛然地说(山西)省检察院没人,但我有曲沃23万人民”,左光焕杨治平书记和分管县长汇报后,分管县长语重心长地“老左(指左光焕,你可要小心了,人家(山西)省检察院有一个人就把你整了,曲沃23万人民可不一定能保了你。”。

左光焕临危不惧,对山西太原开发商的威胁不屑一顾,不但依法收回了山西省曲沃县东城新区398亩土地,并公开进行了拍卖,每亩土地少则拍卖到70万元、多则拍卖到110万元,避免了山西省曲沃县国有土地流失,增加了山西省曲沃县政府财政收入,而今的山西省曲沃县东城新区,高楼林立、街道纵横,熙熙攘攘、车水马龙,不但兴建多住宅大楼、办公大楼,还建造了全国唯一一处全面彰显晋文化特色的古典园林景区--晋园,晋园位于山西省曲沃县东城新区中心地带,由北区万人广场、中区晋都文化会展中心(“五馆一场一堂”:文化馆、图书馆、城展馆、档案馆、老年活动馆、晋都剧场、晋都会堂)和南区如意湖三部分组成。而为山西省曲沃县东城新区建设立下汗马功劳、作出巨大贡献的左光焕,却因为搅乱了许沛智、山西太原开发商等利益共同体非法敛财的春秋大梦,惨遭其打击报复,恶运从此降临。

徇私枉法、打击报复

2013年,时任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张贵龙,目无王法、滥用职权,唆使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局左光焕侦查半年欲对左光焕采取强制措施,左光焕奋起反抗、背水一战,聘法学专家对其所谓的“犯罪事实”进行论证,暂时逃过一劫。对此,一位办案人员说老左(指左光焕,你也不要怪我,我也身不由己,如果我不按人家领导(指张贵龙的意志办,人家动一根小指头就把我给收拾了,不过,你是我查过的最耐查的一个。”,另一位办案人员说“”老左你的事不一定算了,不过你在(临汾)市检察院找不管用,是省里有关领导收拾你(指张贵龙)。”

2014年春节后,单位职工告诉左光焕“他听说(山西)检察院说了(指张贵龙,让在家里再过一个年,过了年就收拾”。左光焕对此并不在意,坚信自己任职三年,一心为公,不但一线职工解决了拖欠的工资,还为退休职工补缴了养老保险,在处理曲沃县城东新区土地抵押融资的遗留问题上,左光焕更是亲力亲为,在往返曲沃至太原的途中旧车多次抛锚,也没有购买一辆新车,近两年时间行车里程高达10多万公里。但是,不谙世故的左光焕还是没有逃脱张贵龙的魔掌。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左光焕立案侦查两年半后,于2014717日以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将其逮捕,该案经过两次一审、两次二审,历时长达两年之久,左光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左光焕为此成了中国历史上唯一没有占有一分钱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左光焕为了讨回公道,不惜重金聘请律师,不但花光了微薄的积蓄,而且卖房卖车、债台高筑,至今流离失所、蜗居他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山西临汾检察院指控左光焕犯贪污罪、受贿罪的证据根本不确实、充分指控左光焕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客观表现,更不能证明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指控左光焕犯受贿罪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表现,更不能证明其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

山西临汾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严重违反以下相关法律法规:

1、未客观地收集、调取左光焕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

2、不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轻信口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3、未排除不能补正、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4、对左光焕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超过侦查时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第二百七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一审:

经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4年11月17日,山西省临汾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尧检公诉二刑诉(2014)169号起诉书指控左光焕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3月31日,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尧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审判长吕宁、人民陪审员毛立新、张志强,书记员宋斌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左光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8年7月16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左光焕违法所得三十三万六千元。(上述违法所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认定左光焕贪污数额10.6万元,左光焕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竟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认定左光焕受贿数额2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左光焕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竟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由此可见,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长吕宁、人民陪审员毛立新、张志强,书记员宋斌斌),无视上述法律规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对左光焕的打击报复表现的淋漓尽致。

重审:

左光焕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2015年7月31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临刑终字第00182号刑事裁定书(审判长冯春英、代理审判员刘海燕、刘韶峰,书记员康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5)尧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5年12月18日,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尧刑再字第029号刑事判决书(审判长焦亚辉、人民陪审员席曙荣、崔丽华,书记员张珊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左光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左光焕违法所得三十三万六千元。(上述违法所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重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与一审判决如出一辙,判决结果与一审判决大同小异,同样认定左光焕贪污数额10.6万元、受贿数额23万元,虽然判决左光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但仍然故意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纯属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二审:

左光焕不服重审判决上诉后,2016年6月27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10刑终64号刑事判决书(审判长冯春英、代理审判员刘海燕、刘韶峰,书记员贾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5)尧刑再字第029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光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追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光焕违法所得36000元。”。

二审由第一次上诉的原合议庭审判人员继续审理(审判长冯春英、代理审判员刘海燕、刘韶峰),但判决却大相径庭,虽然二审判决认定左光焕贪污数额只有36000元,但还是认定左光焕受贿数额为23万元,判决结果好像减轻了左光焕判处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也只有36000元,但却判处左光焕罚金40万元,加重了附加刑,为此达到异途同归的结果,同样起到对左光焕打击报复的效果。

申诉:

左光焕刑满释放后,不服二审判决提出申诉,2019年11月11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10刑申3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左光焕:你因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0刑终64号刑事判决书,以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隐匿证据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现对本案已经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提供的证据均为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依法不能被认定为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新证据。你提出的其他申诉理由亦不充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一、二审法院对该案的审判严重违反以下相关法律法规:

1、违反罪刑法定、罪则刑相适应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和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不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轻信口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3、未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4、证人证言未在法庭上质证查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5、 一审超过法定审理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6、二审超过法定审理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审人民法

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政法整顿、拨云见日

2021年2月27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召开。山西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坚持省级统筹、地方配合,组织安排专门力量采取政法单位自查、异地交叉评查、提级评查核查等方式,重点查处政法系统在执法司法中存在的定性不准、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深挖其背后的司法腐败和政法干警违纪违法线索山西省纪委监委强化线索办理专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抓重点,逐件研判指导,逐案听取汇报,紧盯政法干警违反党纪政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突出问题,推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采取领导包案、直查直办、提级办理、指定管辖、异地办案等工作模式,加大线索办理和案件查办力度。左光焕为此欣喜若狂,认为自己拨云见日、平反昭雪的机会来了,可是,截止2021年6月10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举行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公布截至2021年6月8日教育整顿取得的阶段性重要成果时,左光焕发现,截至2021年6月10日,虽然山西省共立案审查调查涉嫌违纪违法干警2603人、处分处理违纪违法干警4348人,截至2021年6月11山西省共有657名政法干警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对自己打击报复罪魁祸首张贵龙并未绳之以法,尽管张贵龙于2020年10月30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山西省临汾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但其出事原因和被查问题至今尚未定论,那些导致左光焕身陷囹圄、违法办案的检察官和枉法裁判的法官依然逍遥法外。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形势下,张贵龙为首的司法蛀虫、法律蟊贼,如此肆无忌惮、胆大包天,纯属藐视和挑衅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冒天下之大不韪,如不严惩,简直是对党纪国法的蹂躏亵渎,是对法律威严的肆意践踏。

据此,恳请山西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对该案高度重视、认真负责,责成山西省临汾市教育整顿小组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适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意见》和山西省实施细则,左右协同、上下联动,合力核查该案,将该案及时转交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依法启动司法监督程序,对该案重新审理,维护左光焕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尊严,并深挖该案背后的司法腐败和政法干警违纪违法线索,彻底清除司法领域的害群之马。

本网将密切关注事件进展,跟踪报道。  

 

(责编:cx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