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诸城:如此枉法无人查!奧妙何在?

2021-07-16 13:05:13  来源: 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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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接到叶天堂、马立龙、陈焕亮三位网民以“山东诸城:如此枉法无人查!奧妙何在?”为题的投诉,并请求调查报道。从投诉内容看,他们已从县、市、省的各级部门,举报到了中央纪监委和中央政法委“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举报平台”,并在人民网给山东省委刘家义书记进行了留言,并说明:向各级部门的所有举报,全部都附有证据;本网对他们的“全部都附有证据”没有任何怀疑,否则,他们也不会坚持几年举报 …… 对此,本编认为:对该问题的查处是执纪、执法部门的职责,本网只能呼吁并希望相关部门,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有一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处理结果。

     所以,本网没有必要再调查报道,现将三位网民的投诉原文转载如下:

 

   山东诸城:如此枉法无人查!奧妙何在?

   在六月中旬的上访途中,有幸认识了诸城市某机关的一位好心人,给我们提示了三个关键问题:1、七一建党节之前不准上访,如果被抓回来,那就 …… 2、你们就算告到联合国,最终都要逐级批转回诸城市解决,所以,查与不查?怎么查?关键在诸城市。3、你们已经从县、市、省告到了中央,解决问题了吗?现在的 …… 你们现在不如换一个方式,把精力放在通过网络和媒体监督上 …… 听君一席话,省下了上访钱,所以,我们决定请求网络和媒体监督。

   首先说明:1、我们三人是在“告状”途中相识,而且针对的都是诸城法院的法官杨清河偷换案卷证据、篡改庭审笔录、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问题 …… 更为相同的是:我们三人都曾经向诸城法院、潍坊中院进行过举报;后又向山东高院及张甲天院长、山东省纪监委及陈辐宽主任进行了联名控告;之后、在人民网给刘家义书记留言、向中央纪监委、中央政法委“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举报平台”举报 …… 但是,不可思议的是:几年过去了,至今遥无音信、无人问津 …… 

   2、在习总书记决心反腐的当下,这个小小的法官,为何敢如此的疯狂和嚣张?几年的控告之路,不仅让我们跌碎了无数眼镜!更让我们不得不深思的是:在当下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很多人惶惶不可终日的今天,诸城这个法官,为何还是安然无恙?是怕拔出萝卜带出泥?还是他有“挟天子以令诸侯”的能力?所以,我们觉得这里面大有奧妙!

   3、杨清河的违法事实太多,用罄竹难书形容都不为过,因无法一一表述,我们只能用最简单的方式阐明几项。

   4、以下所有内容,全部以事实为依据,我们向各级部门的所有举报,全部都附有证据。但是,因为证据太多(我们三人的证据摞在一起,足有80厘米高),在此,只能略显一二。

    下面先说几项杨清河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事实:

    一、弄虚作假  程序违法

  (2015)诸民初字第998号案件第二次开庭,已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杨清河没有告知双方当事人、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并且还是由杨清河一人开庭审理,安郁墨为书记员。但是,接到判决书后,发现判决书上写着审判员为王洪芳,人民陪审员是唐德良;我问王洪芳:你和唐德良均未参加开庭,怎么杨清河会把你们两个人的名字写上去?而且,庭审笔录上的名字都是由杨清河代签的;王洪芳:杨清河如果确实是这样的话,是程序上有问题,因为我没有参加开庭,我也不知道情况,我更没有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二、篡改庭审笔录

  杨清河为了达到他对被告的承诺和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私自将庭审笔录中“利息我不放弃”更改为“利息我放弃”,明目张胆的为被告篡改庭审笔录,简直达到了疯狂程度。

   三、混淆法律概念  有意偏袒被告

  为了两项不同的服务费(1、管理费和补助款,2、居间费)清晰又不混淆,我将两块服务费分别起诉:

 1、管理费和补助款:主张的是管理费和补助款。

 2、居间费:主张的是居间费。

 杨清河将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混为一谈、将完全不同的两项费用强行认定为同一费用 …… 并明目张胆的做出裁定,这是一个有意偏袒被告的铁证。

   四、故意偏袒

  在(2012)诸民初字389号判决中(我是被告),杨清河首先认定了我们合同有效;同时承认合同中条款:1、在合伙过程中,由被告负责管理账务,并由被告负责交纳土地承包费。2、对土地承包费用,应从投资收益中优先扣除并交纳。3、被告认为应当由原告于庆国从其收取的房租26000元中,优先交钠2009年的土地承包费10150元。

  本案的焦点是:因未及时交钠2009年的土地承包费而导致中止合同引发的诉讼;或者说,是因为于庆国收取了26000元房租而不优先交钠10150元土地承包费而导致中止合同。既然杨清河认定了我们合同有效;同时承认“在合伙过程中,由被告负责管理账务,并由被告负责交纳土地承包费”,那么于庆国有权私收房租吗?杨清河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于庆国私收房租和收取了26000元房租而不优先交钠10150元土地承包费而导致中止合同的违约责任和造成的后果,而是用冠冕堂皇的无用理由为于庆国掩盖违约责任,这是一个“有故事”(没有利益输送,鬼都不会相信)、明显的故意偏袒。

   五、赤裸裸编造事实

  在(2012)诸民初字389号判决中,杨清河竟然说“马立龙又重新跟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侵犯了姜华君、于庆国二人的合法权益”,事实是:2010年5月6日与捎门村委解除合同,我于2010年6月1日租了一间房子存放物品,这属“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侵犯了姜华君、于庆国二人的合法权益”吗?杨清河这是睁着眼睛说瞎话、赤裸裸编造事实,为买单人鞠躬尽瘁啊!

   六、本末倒置  故意错误引用法律

  1、在(2012)诸民初字389号判决中,杨清河用“以于庆国的名义向税务局缴纳房屋租赁税和土地使用税2238元” 和“补交罚款8400元”为掩护,掩盖违法建筑的事实。有诸城市行政执法局的认定为证。

  2、杨清河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进行判决,掩盖了:

  A、鲁高法〔2011〕297号(二)关于集体土地以租代征合同的效力问题之规定:…… 应依法认定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之间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签订的买卖、租赁合同发生的争议,法院应当依法确认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的买卖、租赁合同无效。

  B、法释[2009]11号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C、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属违法建筑的;

 ……

    以上法律规定说明:房屋是违法建筑物,也就不存在可得利益。但是,这么多法律规定压不往杨清河的利欲熏心啊!

   更不可思议的是:杨清河在庭前调解时,向原、被告双方说明:“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对于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无法支持,希望庭下进行调解”。但是,最后杨清河还是做出了支持可得利益损失的判决。这说明了什么?地球人都明白 ……

   以上完全证明:杨清河为了利欲、不惜编造事实、故意错误引用法律,这是引用法律上的本末倒置!或是有意为之!为了利益不顾一切了 …… 没有利益驱使,他会如此“卖命” 吗?

   七、办金钱案   枉法裁判

在(2014)诸民初字第567号案开庭前,杨清河说:“现在这种案子按侵权责任法处理,不用再做参与度鉴定,只要医院有过错,他们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6月19日开庭:双方一致同意:不再申请重新鉴定。从这次开庭情况看,杨清河的立场很明确:原告提供了被告存在过错的证据,被告你不承认有错,那你提供不存在过错的证据。

  2014年7月7日的再次开庭就出现反常了:1、杨清河首先承认:“上次组织质证时,双方均不同意重新鉴定 …… 应由被告举证证明不存在过错”;2、话锋一转又问:“被告是否同意进行司法鉴定”?被告:“同意,递交了鉴定申请书一份,并明确了鉴定的具体要求”。3、杨清河看后,对递交的鉴定申请书中参与度问题只字不提 …… 4、更为荒唐的是:这个鉴定申请书是第一次(6月19日)开庭之前的6月18日就写好的 …… 5、此时,我的律师孙宝俊也180度反转:同意进行重新鉴定 …… 至此已经完全证明:律师孙宝俊反转了!法官杨清河反转了!整个“剧情”彻底反转了!没有利益输送,那来冒险违法?没有杨清河的首肯和操作,“剧情”怎么会出现如此反转???

   明显的违法行为还有:1、进入诉讼程后,杨清河公开让被告取回病历进行篡改。2、一审结束我上诉后,杨清河又允许被告取回病历进行篡改。

   综上,杨清河这是“徇私枉法”、无法无天的枉法裁判,更是疯狂的办理“金钱案”! 为了利益,不惜亲自操刀、公开为买单者“逢山开路、遇水架桥”!

   杨清河的“徇私枉法”正应了一句名言:在利益的驱使下,上帝跟魔鬼都能搭成契约。

 

   下面,再列举几项诸城法院压案不查、有意偏袒、全力保护杨清河的几项“捂盖子”问题。

  一、强迫签字未成  法官群殴当事人

  杨清河为了恶意偏袒被告、明目张胆地帮被告造假,逼我进行时序鉴定,但我一直不同意;理由是1、时序鉴定的时间规定一般都在3至6个月内进行,超越时间任何一家鉴定机构均无法鉴定真假;2、该协议签订的时间已经超过10年,所以,对时序鉴定就没有这个必要、也没有任何意义。同时我声明:如果你们法院一定要帮助被告对时序进行鉴定,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们法院承担。

   同时,逼迫我在他们自己编造出的“谈话笔录”上签字,并扬言:你今天只有签了字才能走。因我不从,致使杨清河恼羞成怒,在法院督察室主任、开发区派出所三名干警在场的情况下,组织该庭法官娄峰、郑泽富、张彦强三人(特注:本案的主办人是:于元勋和孟繁辉,记录人:娄峰;但是,于元勋和孟繁辉均未参加本次开庭,由郑泽富、张彦强冒名顶替)对我大打出手,让我更加气愤的是:从早上9点起就全程开着监控录像,他们殴打我之前,张彦强就马上把监控录像关掉了,最后无据可查 ……

  最后的结局是:至今没有任何处理结果 …… 诸城法院的遮遮掩掩,一个初中生都明白这里面的鬼把戏。

    二、下属查领导  保护杨清河

   诸城法院法官杨清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伪造案卷证据、篡改庭审笔录、泄露办案机密、枉法裁判、违法办案之罪行,被我举报后,经中央巡视组督办,诸城市的纪委、监委、政法委没有人查,诸城法院却派:杨清河同一个庭、既是同事、又是下属的法官马培伟对我进行核查 …… 我当场提出异议:其一:你是我(2016鲁0782民初04172号)案件的承办法官,你来核实此事,我认为不妥。其二:你与杨清河是同个庭,是同事关系与本案由直接因果关系。其三:杨清河是你的顶头上司,又是付庭长,你无权查他。

   我怀疑这个查处办法肯是“草台班子”研究的,不然,咋会做出如此缺智商的决定呢?由此可见,诸城法院的意图昭然若揭,这是标准的明查暗保、有意包庇、明目张胆的为杨清河“搭台唱戏”!正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连遮羞布都不要了 …… 这不是侮辱大众的智商吗?他们觉得老百姓“不识数”啊!

    三、压案不查

   针对(2012)诸民初字389号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问题;我向山东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向诸城、潍坊两级法院发函要求“对案件进行复查”,但时至今日,本人没有接收到任何复查讯息,连开空头支票都懒得开了 ……

   针对诸城法院的所做所为,我们要大声发问:当弱势群体受到欺压和危害时,权力却在惩恶与护恶之间徘徊,这是法制的悲哀?还是世道的畸形?在诸城法院还有公平公正吗?

   习总书记强调:“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但在诸城法院,依然我行我素、毫不畏惧,他们的底气何来?让人匪夷所思!

 山东诸城法院,如此明目张胆的枉法、乱权,谁来查处?在山东是否这不属问题???我们将拭目以待。

 

投诉人一:叶天堂(浙江人)身份证:330727195904235214

投诉人二:马立龙(山东人)身份证:370728196304290234

投诉人三:陈焕亮(吉林人)身份证:2203241957090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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