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回坡底煤矿涉嫌安全事故瞒报

2021-07-23 11:20:16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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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本单位不断接到山西洪洞县知情群众举报称: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回坡底煤矿(以下简称“回坡底煤矿”)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该事故造成一名矿工死亡。

   根据知情群众的反映和我单位人员实地走访了解到具体情况:死亡矿工系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南郇村人,男(音)张军、小名黑蛋现年52岁,妻子(音)全娥52岁,双方共育有一子,小名小娃(属牛)。

         2021514日(农历4月初三),死者:张军,当班因液压柱管子脱落,砸在张军头部,当时送往临汾医院救治10天左右后抢救无效死亡,经矿方和张军老婆及娘家协商达成巨额赔偿(400万元左右),2021530日半夜拉回广胜寺南郇村,2021531日下葬于本村。该起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回坡底煤矿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应急管理局上报,而是采取了与死者家属私下协商支付巨额赔偿(400万元左右),制定攻守同盟企图隐瞒事故真相逃避法律责任。

     20217月份我单位接到知情群众反映后:派人前往张军生前所住的家乡,既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南郇村进行了解核实查证,多方努力终于我到张军家。但是张军家的大门铁将军把门,邻居告知我们说:“张军在回坡煤矿出事后其张军的儿子在前两天把张军老婆(音)全娥接走”,因为张军儿子在新疆支教怕母亲为此事伤神,接到一起便于生活上的照料。闲聊中提起张军的赔偿一事时,村里的村民说:“知道现在张军家现在是南郇村的首富”,就是他本人花不上了有点可惜呀!但是成全了家人也值了。除此之外还了解到去年回坡底煤矿也发生了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赔偿500万左右这矿上真有钱呀!什么事都能拿钱摆平,几个村民都感慨的说到。听到这些我们心里也是五味杂陈,不知道该怎么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上报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单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上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上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的规定,回坡底煤矿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依法对回坡底煤矿法定代表人,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和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的规定,山西省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应当依法对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依法对回坡底煤矿法定代表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坡底煤矿发生安全事故至今,近两个月的时间为什么没有相关主管部门核查此事?是真的不知道还是矿上“工作到位”呢?对此事我单位将持续关注。

 

(责编:gong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