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青岛市政法委程德智书记及其他各位领导:
您们好!
我们夫妻俩郭忠敏、徐孝忠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能抱着最后的希望请求您们救救我们,谢谢!以下是我们俩的反映材料:
反 映 材 料
控告人:郭忠敏,女,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6411076027,联系电话;15092039341。
系青岛佳佳美针织有限公司(简称:佳佳美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徐孝忠的配偶,徐佳佳的母亲,是徐佳佳全权委托代理人。
控告人:徐孝忠,男,1963年11月5日,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市大信镇小范家村21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6311056010
犯罪嫌疑人:马志云,男,汉族,1984年1月20日生,住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柘车河村126号。联系电话:13864896789 , 13553061617
控告请求:
1、请求政法机关受理并重新审查本案,责令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刑事立案;
2、请求追究犯罪嫌疑人马志云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的刑事责任。
3、请求依法赔偿控告人徐佳佳越野路虎车价值80万元财产损失。
事 实 与 理 由:
涉案车辆所有权不存在异议,报案人徐佳佳系涉案车辆的唯一所有权人。
(一)涉案车辆鲁B61G29越野路虎汽车登记在徐佳佳名下,系徐佳佳在2010年购买,依照《物权法》车辆物权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徐佳佳系涉案车辆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
(二)涉案车辆的首付款由徐佳佳支付。
徐佳佳在日本留学期间就已经济独立,2010年3月自日本留学归来后成立个体工商户《佳佳美外贸童装》。2012年12月3日已向青岛佳佳美有限公司账户内汇入现金34万元服装款项,用自己的积蓄支付首付购买涉案车辆(鲁BG1G29),一直独立经营活动至今。随后即使用该笔款项支付涉案车辆的首付款,(注:因个人账户限额5万元内,车行要求必须从公司账户汇款。)佳佳美公司也认可该笔款项系报案人所有。这并不影响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归属。
(三)涉案车辆的三年按揭贷款均由徐佳佳每月偿还。
涉案车辆的贷款始终是徐佳佳在偿还,包括涉案车辆在2012年12月6日被犯罪嫌疑人抢劫后,徐佳佳仍然继续清偿到2014年1月,直至涉案车辆银行贷款全部结清,在银行抵押按揭期间任何人不能买卖。
二、徐佳佳与犯罪嫌疑人马志云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佳佳美公司经济纠纷与徐佳佳无关。
(一)犯罪嫌疑人马志云系赵振相的女婿。徐佳佳自始至终从未与赵振相和犯罪嫌疑人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和债权债务纠纷,甚至与赵振相和犯罪嫌疑人素不相识。
(二)犯罪嫌疑人岳父赵振相曾与佳佳美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至于二者之间是否还存在未了结的债务纠纷则应该通过协商对账或民事诉讼方式来确认。而不应该犯罪嫌疑人单方面陈述即认定双方尚存债务纠纷。同时,不论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债务纠纷,其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赵振相与佳佳美公司的买卖关系。佳佳美公司人格独立、财产独立,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公司财产更与股东亲属财产相分离。徐佳佳既不是佳佳美公司股东,也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仅为公司股东与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佳佳美公司债务与徐佳佳无关,不应由徐佳佳清偿。佳佳美公司债务与犯罪嫌疑人马志云无关,与徐佳佳父亲徐孝忠无关,更与徐佳佳无任何关系,无任何事实证据的推定来“认定”徐佳佳对一车抵债的协议是知情的、默认的。徐佳佳在2013年5月7日已登记结婚另立门户,没有义务替佳佳美公司偿还债务。因此,无论是从双方之间的关系、涉案车辆的权属、徐佳佳多次报警行为、犯罪嫌疑人的2016年9月9日恐吓短信、控告人路虎车至今未过户犯罪嫌疑人马志云,亦或是犯罪嫌疑人获得涉案车辆的手段合法性来看,都不存在徐佳佳对以车抵债予以认可的任何事实依据。
(三)需要指出的是;公民以私力强占方式来实现的自我救济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存在民事纠纷,并不构成当事人可以实施违法行为的正当理由,公安机关依法制止查处非法侵犯财产的行为,系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职责要求,并不属于违法介入民事争议的处理。相反,公安机关放任,允许任何人以存在民事纷争为由,不经法定程序即可径行强取他人财产,将会导致原本有序的财产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从而使整个社会秩序失范,故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因本案控告人之间存在民事争议,其不介入处理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刑事不立案不侦查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政法机关受理并重新审查本案,责令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刑事立案侦办。
三、犯罪嫌疑人符合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根据即墨市公安局通济派出所的笔录显示,在光天化日之下,犯罪嫌疑马志云人纠结他人共五六人以买车看车的名义将报案人骗出,停车后先把车钥匙强行拔取,再随后几人使用暴力将徐佳佳从涉案车辆上强行拖拽下车,控制涉案车辆后并驾驶涉案车辆离去。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明显具有拦路抢劫非法占有目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抢劫的暴力行为。犯罪嫌疑人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且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徐佳佳车辆,价值巨大,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若认定犯罪嫌疑人抢劫罪非法占有的主观要件存疑的话,至少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犯罪嫌疑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一)徐佳佳父亲徐孝忠事后与犯罪嫌人就涉案车辆签署的协议系被胁迫强迫所为,且是无权处分,不产生任何物权变动效力,也不改变对犯罪嫌疑人强迫交易行为性质的认定。
1、徐佳佳父亲徐孝忠并非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无权对涉案车辆进行处分。
本案犯罪嫌疑人和范学强在2013年10月31日,为了掩盖犯罪嫌疑人团伙的刑事责任,在拦路抢劫越野路虎车后300多天后,来到佳佳美公司逼迫徐孝忠四个小时没达到目的后,又挟持连推带拖把徐孝忠拖到犯罪嫌疑人车上,到离佳佳美公司3里多路偏僻的骨头馆饭店,在犯罪嫌疑人马志云、范学强还有女人30多岁三人一起一遍一遍的侮辱、恐吓、狂妄叫嚣拍桌子指徐孝忠脸说:再不签字就给你把厂房瓦全揭掉,拉几车垃圾给把厂门口堵死,再不听就把你装麻袋拢大海去。你徐孝忠有没打听一下我是谁?在即墨这个地盘上派出所、公安局、法院都要听我的,你再继续不签找你老婆孩子算账。犯罪嫌疑人团伙利用恐吓、侮辱、逼迫实施犯罪。徐孝忠自始至终滴水都没沾犯罪嫌疑人的饭局。控告人父亲被劫持胁迫无奈长达5、6个小时的屈辱下,签订了所谓的“协议”之后,徐孝忠不堪侮辱愤而于当天晚上到几个药店凑齐100片安眠药,一斤白酒。12点左右服毒自杀,经抢救方脱离危险。徐孝忠服毒抗暴的行为本身即说明该“协议”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不得己才出具。
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且报案人从未对2013年10月31日无效协议的效力做出任何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
从“协议”的形成过程以及体现的利益来看,是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将涉案车辆据为己有的非法目的而胁迫徐孝忠达成,系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徐孝忠的结果,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合同无效。而无效合同自始终无效,即该“协议”自始不对报案人发生任何效力,且无效合同更不存在所谓的事后追认情节。
3、从“协议”的内容来看,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过户生效”,即犯罪嫌疑人马志云本人也认可这份“协议”没有生效。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修改案(八)》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入或者退出投标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入或者突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014年7月28日,犯罪嫌疑人驾驶涉案车辆来到青岛佳佳美针织有限公司,其行为本身已经嚣张至极,两报案人再次报警是希望公安机关帮助其索回车辆,而公安机关的不作为是的犯罪嫌疑人在方面留下违章行为均由其处理的一纸声明后强硬的说:我怎么开来的车,我就怎么开回去。再一次当着警察面把越野路虎车开走扬长而去。无论是犯罪嫌疑人留下的声明还是其驾车离去的行为,均没有得到控告人本人的明确认可意思表示,且该声明上没有报案人的任何书写和签字,犯罪协议人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报案人明确认可这份声明。
综上,犯罪嫌疑人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报案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更在当地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基于此,特向政法机关提出上述控告请求,请求依法审查立案侦查。
此致
尊敬的领导 !!!
控告人:郭忠敏、徐孝忠
2022年4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