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系列“神”操作:国人之殇 细思极恐!

2022-07-26 18:51:28  来源:百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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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仪陇县公安局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情况反映及诉求

我是谢新明,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三苏乡月凼村8组,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6209262039。现向贵办公室反映四川省仪陇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越权干预经济纠纷、违法办案的情况。

事件经过:

2014年9月6日,四川新业梅林饲料有限公司(甲方)与控告人谢新明(乙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乙方为销售甲方嘉杰牌鱼饲料系列产品在云南省(除昭通外)、贵州省万丰湖水库区域的经销商,合作方式为购销,供货地点甲方所在地、按甲方价格执行,货款结清后乙方领取下属客户的提成300元/吨等。四川新业梅林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称梅林公司)于2014年9月14日、9月30日、10月4日、10月14日以《眉山市梅林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的方式向控告人发货,总计货款110余万元。因梅林公司最后一批产品以次充好,把商标隐藏在包装袋内,将32个粗蛋白质含量的产品冒充33个粗蛋白质含量的产品,用户使用后鱼苗出现浮肿、条型差、生长期长的后果,用户因此拒付货款、并要求赔偿损失。事情发生后控告人多次给梅林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忠及公司财务等人员打电话,要求派人到场解决。但梅林公司一直拒不解决问题,李林忠反而威肋要追究控告人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控告人遂停止向梅林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0余万元,以便促使梅林公司前来解决问题:赔偿用户损失、协商对品质差的产品减少支付货款。

在控告人一直等待梅林公司解决产品品质问题时间已长达一年半的时候,在2016年2月18日,控告人在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火车站购票出发到星明时被仪陇县公安局民警出示《拘留证》和上网追选人员信息,说控告人在2014年在云南经济问题被仪陇县公安局上网追逃。据查,仪陇县公安局2015年12月7日《立案决定书》仪公(经)立字【2015】991号:决定对控告人涉嫌挪用资金案立案侦查。

根据以上事实,我认为仪陇县公安局严重违法、越权干预我与梅林公司的民事经济纠纷。具体理由如下:

1、控告人的手机号码一直没有变更过,但仪陇县公安局在没有通知过控告人的情况下就把控告人列为了上网追逃对象。

 

 

2、第二次讯问控告人时,控告人明确告诉双方有书面买卖合同,是民事经济纠纷。

 

 

仪陇县公安局2016年2月19日15时至20时《讯问笔录》(第二次),在控告人向仪陇县公安局详述控告人因梅林公司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用户使用后拒付货款、要求赔偿损失,而梅林公司不来解决问题,所以剩余尾款还没有支付。有关费用问题,双方有合同约定。在《讯问笔录》第 7页倒1行“问:你现在希望怎么处理这件事情?答:我认为我不构成犯罪,我认为这是民事经济纠纷,应该法院受理。”

 

 

3、控告人提供了双方的《产品销售合同》,但被故意写成是劳动合同。

 

 

仪陇县公安局2016年2月20日12时至14时《讯问笔录》(第三次)第二页“问:你与该公司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答:我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我已提交给你们公安机关了”,但实际上,控告人说的是我与该公司签订有《产品销售合同》,提供给他们办案人员的也是《产品销售合同》,而办案民警故意要写成是劳动合同。

 

 

4、违法对控告人取保候审。

 

 

2016年12月20日,仪陇县公安局仪公(经)取保字【2016】002016号《取保候审决定书》,以控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对控告人取保候审,但控告人并没有患有严重疾病,这是仪陇县公安局违法办案找的一个借口,目的是要控告人向梅林公司付款。

 

 

5、在对用户进行调查询问时,故意对用户反映的梅林公司的鱼饲料严重品质问题不写进笔录,对用户要求赔偿、以及没有支付完毕控告人的货款也不写进笔录。

 

 

6、在对控告人案件久拖不决,控告人从2016年2月20日被违规取保候审之日起,就一直要求仪陇县公安局撤销控告人案件的情况下,仪陇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0日才作出了仪公(经)撤案字【2020】50号《撤销案件决定书》。

控告人认为,仪陇县公安局在控告人与梅林公司之间履行买卖合同产生的经济纠纷中,非法越权采取对控告人刑事侦查的强制手段干预双方的经济纠纷,为梅林公司非法收取货款。被控告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通字[1995]13号、1992年4月25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 以及1989年3月15日《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且长期不纠错,案件长达四年才撤销。被控告人的违法办案行为,给控告人带来了严重的名誉侵害、经济损失。因此控告人特依法提出本控告状,请求上级公安机关对仪陇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利用公安机关的权利、意插手正常的经济纠纷违法、违规办案行为依法进行纠正。追击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中央以及相关部门三令五申并制定了条例,严谨公安介入经济纠纷案件,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为了经济利益亦或部门利益,不顾国人之殇,利用公权力假借种种借口,不顾老百姓一切包括人身自由、经济利益、名声等等,最终化作一纸“文书”,上演诸多荒唐鬼故事。这不仅仅是公民得悲哀,也不仅仅是中国法律的悲哀,更是我们国家的悲哀!

我们期待已久的朗朗乾坤,路在何方?

一个简单清晰的民事纠纷,被厂家恶意控告为刑事案件,公安部门接手后从2017年2月拖到2020年4月,给厂家出具撤销案件告知书,厂家据此以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起诉到法院。而公安部门却一直不给予谢新明该告知书,并长期挂网追逃,直到2022年7月谢新明索要告知书才给予,而挂网也是经此时要求才给予撤下。

此致

控告人:谢新明(签名、手印)

2022年7月24日星期日

来源百家号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9290854468050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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