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张敏致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泽民院长的一封实名举报信

2022-11-22 13:32:14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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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杨院长:
       我叫张敏,现将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充当帮凶助郄英连抢劫我家七万元的枉法情况反映如下:
        我不服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晋0423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理由如下:
      一、襄垣法院枉法裁判
      邵海亮遗嘱既不符合遗赠的形式要件,也能充分证实立遗嘱人邵海亮处分了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
      遗书原文:“连:我给你留的钱,钱不多,装潢一下也可以······”襄垣法院的枉法裁判仅依据原文中区区十七个字就判决郄英连可以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抢劫我家7万元。
       请问襄垣法院如何依据“连”断定就是郄英连?
       请问襄垣法院如何依据“钱不多”断定就是七万元?
       襄垣法院仅凭自己主观臆断,凭空猜想,就帮助郄英连抢劫我家7万元,遗嘱中既然未明确指明遗赠金额是多少,就无法证明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是多少,襄垣法院判决草率认定房间里面的7万元现金都是遗赠金额,明显是视法律为儿戏,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法定继承人和共同财产所有人的权利。
       二,襄垣法院庭审法官故意偏袒郄英连
      1、庭审法官当庭允许证人朱润平坐在郄英连丈夫旁边,并允许朱润平在郄英连丈夫的帮助下回答问题,而不加制止。请问襄垣法院的主审法官是如何维护司法公正的?被郄英连丈夫当庭教唆的证言又是如何能被您采信的?
        2、证人孙桂芝当庭称呼郄英连为英连,后在郄英连提醒下才改口叫连,所以是否采纳证人证言要结合整体来判断,难道该证人第一反应对郄英连的称呼不是最真实的吗?证人又如何得知其口中的“英连”就是邵海亮遗嘱中的“连”呢?
       3、证人王桂青当庭陈述其证言都是听郄英连告诉他的,邵海亮根本不认识该证人,该证人也不可能认识邵海亮。请问该证言的真实性在哪里?
       试问这样的证言能作为证据采信吗?难道不是郄英连纠集无关人员以虚假证言实施抢劫?难道襄垣法院在明知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无端采信虚假证言不是在帮助抢劫吗?
        三、襄垣法院为帮助郄英连抢劫,忽视最关键的村委出具的书证
原告提交的西港村委出具的证明是2021年9月27日郄英连在户籍不在西港村,不在西港村生活的,村委对郄英连的家庭情况及小名不了解的情况下主动去往西港村按照自己的意思要求村委出具证明,该份证据已经被西港村委自证为不能采信的证据。(注:村委工作人员在郄英连3,4岁时尚未出生,如何能为郄英连证明其3,4岁时的事情?)
       四、襄垣法院判决邵海亮与张爱平离婚,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却没有分割,现却配合郄英连抢劫人家夫妻共同财产。请问襄垣法院是何居心?
       截止本案庭审当日,夫妻共同财产依旧没有被分割。但该案一审判决认为“邵海亮资产较多,涉案7万元与邵海亮的资产相比较是很少的部分,从尊重死者遗愿的角度考虑,认定7万元现金属于邵海亮的个人财产与案件客观实际相符,邵海亮有权利处分该7万元现金”,实属未进行调查直接判定的错误断案方式,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首先,从事实方面出发,邵海亮生前个人负有巨额债务,名下控制的企业既负债累累还欠付巨额税款,邵海亮个人和企业均是资不抵债,一审判决没有进行调查就认为邵海亮资产较多,实属妄自猜测,不是断案之道。
      其次,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所以,邵海亮生前持有的全部财产在没有依法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均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邵海亮的遗赠行为已经以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了张爱平的财产,应当认定该遗嘱无效。同时,邵海亮生前未明确其手中持有的现金是属于名下企业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其个人债务和企业债务、税款均未清偿,涉案的7万元现金是否能够清偿债务和缴纳税款?一审判决均未对这些问题进行调查,草率认定7万元现金是邵海亮资产中很少的一部分,实属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五、《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了接受遗赠的除斥期间,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郄英连在2021年6月24日知晓该份遗嘱时,到本案起诉已经远远超过了60日,那么60日内表示接受遗赠的证据是什么,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即使被上诉人是明确的受遗赠人,那么也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作出表示受遗赠,否则只能视为放弃受遗赠。
       六、襄垣法院为帮助郄英连抢劫我家无视庭审规则,放任被郄英连代理人山西省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宣言在庄严的法庭上大放厥词。
      请问襄垣法院的庭审法官,您是否知道为了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国家专门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襄垣县人民法院受律师宣言胁迫,担心被郄英连和宣言缠诉,作出不合法、不合理的一审判决。
      律师宣言当庭表示,如果本案败诉,就以自己做过媒体工作者的自身优势将该案推送互联网和报纸,并表示如果达不到目的就脱掉律师袍,不做律师。奇怪的是襄垣法院的法官未制止该具有威胁法庭的发言,可见该具有胁迫性的发言威胁到了襄垣法院的庭审法官。
       对于律师宣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我将通知山西省沁州律师事务所,并向相关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实名举报。
      同时恳请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律师宣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处分。
综上所述,本举报人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涉案遗嘱是否有效。一审判决应当从遗嘱本身内容出发查明受遗赠主体是否准确无误,遗赠金额是否明确,涉案遗嘱处分的是否是立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但从庭审查明的情况来看,遗嘱表明的受遗赠主体无法查明,遗赠金额不明确,立遗嘱人处分了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涉案遗嘱确系无效。
       然而反观一审法院在明知涉案遗嘱依法属于无效的情况下,竟然通过满篇的推断,支持郄英连的诉讼请求,就是帮助郄英连实施抢劫,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襄垣法院多次针对我们,满篇推断的其他枉法判决,我们将继续向您举报。
      尊敬的杨院长,恳请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本人主持公道。我需要知道:
     1、邵海亮的遗嘱中内容是否能认定为遗赠?
     2、如何认定“钱不多”就是特指7万元?
     3、如何认定“连”就是郄英连?
     尊敬的杨院长,现该案已上诉至贵院郝志芳法官处,希望贵院不要步襄垣法院后尘。
        举报人:张敏
        2022年11月 22日

(责编:xiao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