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刘胜明,男,195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后曹庄村,身份证号为130429195306081218。
联系电话:13103306502
被举报人:鉴定人 魏廷申《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410019159009.工作单位:河南威盾司法鉴定中心。
被举报人:鉴定人 胡天灵《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410019159005.
工作单位:河南威盾司法鉴定中心。
在2022年8月10日受理,2022年7月8日22时47分许,冀DU267Y号轻型栏板货车与冀DQ079H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大广高速1788km+300m处西半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
事实如下:
根据河南威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书,鉴定过程对冀DQ079H车辆情况检验中确认冀DQ079H车总重量12620kg冀DQ079H车行驶证上的整备质量为2600kg,核载质量为1495kg则该车超载8525kg,超载率为570%,已严重超载。
因鉴定意见书中的车辆称重单和车辆信息模糊不清,无法辩别。当事人多方面调查了解,查明两车的过磅称重单序号分别为:4305、4310,两者相差85位,车号分别为1033、4986,与事故车辆的车号完全对应不上。冀DQ079H车辆的行驶证显示车辆整备质量为2600kg,而称重单显示车辆皮重为7040kg,两车相差径庭,根本不是同一个车辆。(有照片左证)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只用两个倒货车辆称重过磅单,而不是使用事故车辆过磅称重单,张冠李戴,怎样能算出正确答案。
在鉴定书第9页附件4车辆称重单显示是倒货车辆称重算。
车辆称重单。称重单显示冀DU267车总重量51560kg。依据是什么?称重单显示冀DQ079H车总重量12620KG。依据是什么?
第9页附件4:车辆称重单及车辆信息。
甲车称重单是倒货车 乙车称重单是倒货
序号 4310 序号 4305
日期 2022-07-09 日期 2022-07-09
时间 22:33 时间 15:02
车号 4986 车号 1033
毛重 5160kg 毛重 12620kg
皮重 3380kg 皮重 7040kg
净重 1780kg 净重 5580kg
为什么用甲乙代表?为了隐瞒事实真相,利用甲乙来带表
因事故车辆与倒货车辆、车号不对、时间不对、皮重不对。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确认事故车辆当时超载与不超载,必须通过称重,才是有效的证据,但是事故科冯业银,在办理案件中使用的倒货车辆称重单,倒货车与事故车牌号不一样。现已查清,两个称重单不是事故车辆称重单。而是倒货车称重单,明显可以看到车号不对、时间不对、皮重不对。
其一:对事故车辆过磅称重问题对“冀DU267Y车称重单显示总重5160kg”对“冀DQ079H货车、称重单显示总重量12620kg”。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只用事故两个倒货车辆称重过傍单,而不是使用事故车辆过磅称重单。张冠李戴,怎样能算出正确答案。所以河南威盾司法鉴定不能成立。
在鉴定书第9页附件4,车辆称重单显示是倒货车辆称重单。鉴定人明显可以看到。鉴定人:对本案的交通事故没有尽到公平、公正、诚实、中立态度,故意做虚假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明知顾犯。掩盖事实真相,对冀DQ079H车辆驾驶员赵保成的违法违规行为只字不提,其中在大广高速公路严重超载,赵保成驾驶带病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在高速公路低速行驶(时速41公里)等一系列违法违规只字不提。鉴定人员袒护、包庇、违法、违规犯罪人(赵保成)徇私舞弊。拒不依法办案的违法乱纪行为,请求贵媒体领导同志多多关注,对违法违规做虚假鉴定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举报内容属实,如不属实我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举报人:刘胜明
2022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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