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北襄阳市南漳县346国道大竹园至建设大道道路改建工程对全社会公开招标,我看了招标条件后对此项目产生了兴趣,于是就参与了本项目的投标,最后有幸我挂靠的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2017年3月10日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南漳县交通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5月3日,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我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我作为该项目的实际投资人和实际施工人,由我负责该项目的一切事务。
合同签订后,业主方在拆迁工作还有大部分没开展的情况下就要求我们进场施工,并许诺拆迁工作会很快跟进,我们只能一边组织施工队伍进场进行清表等基础施工,一边催促和配合政府拆迁部门推进拆迁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拆迁迟迟不能推进,因红线内的土地、建筑物征迁进展缓慢,不能提供连续作业的工作面,造成我方工程成本和资金压力剧增。我方多次跟发包方领导沟通,本项目因现阶段不具备施工条件,不如全面停工以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但因涉及到政府的名誉等问题此要求未得到领导支持,表示不能停工,我方只能在有限的工作面做做停停。
直至2019 年初,拆迁工作仍未完成,我们的工程量只完成3800多万,期间我独自承受资金压力,不堪重负。我也为推进工程进度,解决资金问题,通过个人的人脉得到黄石本地知名企业的资金支持,但在走融资流程的过程中,国基公司百般刁难不予配合,导致融资流产。2019年7月,国务院出台政府项目不能由承建单位带资施工政策出台(原合同为4;3;3全带资项目),本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方的资金压力,但政府迟迟没有落实下来,因资金链断裂,各方的压力扑面而来,而后国基公司趁机提出来由其完成剩余项目,在未跟我进行结算的情况下,逼迫我退场,并霸道要求不允许我在本项目出现,而后组织人员等进场施工, 但南漳本地施工人易文思(其最初承包本项目一段分项工程)开始谋划、争抢该工程,使用停工、联合本地部分施工单位阻碍复工,致使国基公司也无法推进工程,三个月后宣布退场,本项目由易文思继续施工(其中原因我们也不得而知),而我方不得不妥协同意将部分工程转让给易文思,最终我方不得不于同年3 月 12 日与易文思(湖北竣程路科材料有限公司 ) 签订《 工程合作协议》。
《工程合作协议》签订后,易文思得寸进尺并未依约如期复工,相反通过各种方式为全面复工设置障碍,因迟迟不能复工,南漳县交通局跟国基公司下函通知如不复工将终止合同,2020 年9 月 3 日,我方为减少损失无奈再次与易文思签订《协议》,约定将 346 国道南段工程全部转让给易文思,由易文思直接跟国基公司签订协议。其按照原《工程合作协议》 已经支付的四百多万不再退还,另外需依据新《协议》 向我方支付工程损失价款 1460 万元。
因本项目中三道河大桥施工难度最大、建设风险最高且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易文思不愿做,我没办法只有重新组织人员和资金继续承建此项目。看到易文思的种种过分行为,南漳县交通局领导深知我在这个项目所受的无奈和委屈,以及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对国基建设集团和易文思做出三点要求: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我赶出本项目。二、我所承建的项目国基公司要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支持,确保盈利。三、南漳县政府给予我所建项目一定的经济支持。在南漳县政府以及交通局领导的关怀和帮助下我们才完成此项目。
综上,我作为346国道南段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在该工程起初最困难的几年里,面对征迁工作迟迟不能推动、以及当地施工队从中作梗造成项目不能顺利施工的艰难困境,独自承受由此带来的人员、设备等停工和资金利息损失,而在情况稍有好转后又被易文思乘虚而入蚕食大部分工程,并在业主已支付约70%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只给我支付一小部分的工程转让款,并且恶意拖欠我方供货商的材料款,造成多起材料供应商起诉,工地闹事的严重后果,增加我更多的经济损失。2020年9月3日被迫与易文思签订第二份《协议》,协议约定,其按原《工程合作协议》已经支付的四百多万不用退还,另外需依据新《协议》向我方支付工程转让款1460万元,截止于2023年2月2日依然还有950万元尚未支付。易文思是南漳县交通局退休干部,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公职人员退休后可以开公司,但不能做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盈利性业务,属于职务犯罪,请有关纪委领导督导,查处易文思利益勾结行为,我方要求易文思立即整改并支付剩余款项。
我作为与新中国同龄的老党员,老军人一直恪尽职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清清白白做人,规规矩矩做事,宁愿自己吃亏也不给国家和政府抹黑,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抓住我的这一弱点,趁虚而入,把我逼入万劫不复的境地,在这里我恳请政府查清事实还我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