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出不法奸商黄奕篇与同乡无良律师黄建成深度合作,伪造证据,故技重演,再次企图以虚假诉讼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闹剧。
一、程序违法、法官枉法
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梅亭村253号居民黄奕篇状告厦门经纬成名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经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2020)闽0583民初4820号】(立案证据一:《收条一》)。
厦门经纬公司委托律师向南安市人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严正指出:黄奕篇盗用厦门经纬公司公章,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揑造合同,虚构民事纠纷,已构成虚假诉讼,应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应将原告黄奕篇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20年8月4日,南安市人民法院由审判长王一心、审判员曾海根、人民陪审员陈清辉依法组成合议庭,裁定:将案件移交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8月28日,湖里区人民法院立案【(2020)闽0206民初9541号】。2020年9月10日,厦门经纬公司向湖里区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重申上述事实,请求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11月5日,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提出南安市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其再将本案移送本院于法无据。2020年11月27日,厦门市中院批复:经审查,本案应由湖里法院管辖。2020年12月23日,厦门经纬公司再次向湖里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述主张。
合同买卖双方是黄奕篇和陈新杨,中介陈晶是见证方。南安市美林梅亭村253号是该合同履行地,厦门市思明区谊爱路102号水供坊会所是该合同签订地。南安市人民法院先立案后移送并非管辖权,而是趋利避害,黄奕篇是职业放贷人和专业诉讼户,伙同家人多次在南安法院诉讼借贷人(证据二:诉讼清单)。
湖里区人民法院也以南安市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其再将本案移送本院于法无据,报请厦门市层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此可看见,此案并非简易案件,是一桩涉及近300万人民币的涉嫌虚假诉讼或合同诈骗的刑事案,不但不宜实行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而应当将案件驳回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要审理,也不能太任性,吃相不能太难看。《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原则,依法公开、公正审理案件。第一审程序中的简单案件适用独任制进行审判外,二审、再审、重审及一审中的非简单民事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而湖里区、厦门市两级法院和法官的作法,匪夷所思。湖里区人民法院违反程序在先,一审由黄佳丽独任审判,且超过立结三个月时限规定;厦门市中院违反程序在后,由柯艳雪独任审判,引经据典,推波助澜,不但不纠错,而是错上加错。
二、虚假诉讼、合同诈骗
2020年6月初,厦门经纬成名医药科技公司(下称经纬成名)收到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函称黄奕篇要解除与经纬成名公司买卖合同关系并退还货款156万元和支付违约金39万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公司法人陈煌忠百思不得其解,公司刚成立没经营,从不认识黄奕篇,以为是诈骗新花样便未理睬。2020年7月初,经纬成名收到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传票,陈煌忠此时得知公司公章被盗用(证据一:原告提供《收条》)。陈煌忠在黄奕篇举证材料上发现同乡陈新杨名字,故找陈新杨了解情况,据其描述:2020年3 月31日晚九点半,黄奕篇和许晶(中介)来到厦门思明区水供坊会所(共用场地,经纬成名办公点在其中)找陈新杨洽谈买卖防疫物资熔喷布。约11点半,黄奕篇手写《收条》三人签字盖手印需印泥,陈新杨在翻箱倒柜的过程中,从陈煌忠办公抽屉中翻出两枚公章。三人借助绿生灵公章自带的印泥按完手印,陈新杨、许晶将《收条》拍照留存,黄奕篇则收起原件(证据三:陈新杨提供)
三、法官枉法、助纣为虐
2021年2月2日,第一次法庭审理,审判员黄佳丽独任审判,书记员肖靖雯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被告均未出庭,双方委托律师出庭,被告申请证人陈新杨到庭。法庭调查、答辩后,证人陈新杨出庭作证,向法官陈述《收条》买方是原告黄奕篇,卖方是陈新杨,《收条》黄奕篇手写,三方签名捺手印,用陈新杨身份证、银行卡旁证《收条》拍照留存(证据三),原件黄奕篇收起保管。原代出示黄奕篇《收条》(证据一),收条上盖有两模糊印章,显示经纬成名字样。被代又出示陈新杨提供的《对帐单》(证据四)和《承诺书》(证据五),三张证据一脉相承,有力佐证黄奕篇虚假诉讼。黄奕篇在保管的《收条》盗盖公章,居心叵测,是长期虚假诉讼恶习密不可分。
2021年4月13日,第二次法庭审理,审判员黄佳丽独任审判,书记员李瑞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被告均未出庭,双方委托律师出庭,原告申请证人许晶到庭。许晶出庭作证保证书(证据六)明明是为原告厦门金尺度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丽德凯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一案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纯属张冠李戴,为黄奕篇与经纬成名作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证词自相矛盾、逻辑混乱、有违常理。许晶出庭作证前,原代律师黄建成对其进行彩排(证据七)许晶在庭上带着字条照本宣科。许晶作证时选择性失忆,对审判员和原代的询问,
记忆犹新,而被告诉律师询问时,一律以记不得了或不知道搪塞过去。更蹊跷的是审判员自始至终都没有搞明白《收条》是先盖公章,还是先捺手印。湖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206民初9541号判决:1、解除黄奕篇与经纬成名达成的购买熔喷布的买卖合同; 2、经纬成名向黄奕篇返还货款156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一桩虚假诉讼案被基层法院催生。2021年9月13日,厦门市中级法院(2021)闽02民终4527号民事判决审判员柯艳雪,知错不纠,罔顾事实,违反常理,把黄佳丽臆想黄奕篇出具《收条》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观点发挥到极致,并从涉案合同签订、履行过程分析出,黄奕篇有理由相信陈新杨有权代表经纬公司洽谈买卖事宜并出具《收条》,对经纬成名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两级法院、两个法官,对厦门经纬公司的答辩事实置若罔闻,为黄奕篇盗盖公章行为百般狡辩,大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唯独没有人性。湖里法官黄佳丽判糊涂案让人匪夷所思,中院法官柯艳雪的主观联想更让人浮想联翩,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决、助纣为虐。不排除案件的背后有人情、利益的博弈。
四、十问法官、良心何安
1、南安市人民法院明哲保身
南安市是合同履行地,是黄奕篇居住地。黄奕篇在南安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占尽天时、地利、人和。黄奕篇(350583197005085438)是职业放贷人,其委托律师黄建成(350583198603220016)在南安法院多次代理黄奕篇借贷纠纷。南安市人民法院在接到经纬成名公司答辩状后,裁定将本案移交厦门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年至2020年的四年时间里,据不完全统计,黄奕篇伙同儿子黄炳东以原告身份打了六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从一审、终审、执行,不死不休,是名扬南安的诉讼专业户。
2、黄奕篇提供的收条上公章有什么含义?
证据一《收条》全文无一字与经纬成名有关联性,孤零零地上不着天下不着地的两个模糊印章,用章合规吗?厦门经纬公司是卖方?买方?还是见证方?凭空出现两个八杆子打不着的公章,就能认定是卖方吗?证据三《收条》,作为黄奕篇与陈新杨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不是完全具备合同要素?
3、黄奕篇手中的经纬成名公章从何而来?
经纬成名公章由法人陈煌忠放置在其办公的抽屉中,但为何会到黄奕篇手中?是陈新杨故意炫耀?还是表明公司授权?是在黄奕篇收条写好之前出现?还是在其收条写好之后出现?
4、黄奕篇为什么要在收条上盖经纬成名公章?
黄奕篇认为是跟经纬成名做买卖,为什么不在收条上写上与经纬成名相关的条款?是看见公章临时起意随手一盖?还是早有预谋故伎重演?
5、黄奕篇辨识不出陈新杨真实身份吗?
黄奕篇为儿子黄炳东购买熔喷布,中介许晶出于私利,过于强调陈新杨的身份情有可原。此前,黄炳东查证经纬成名公司信息正常,陈新杨既是不公司法人,也不是股东,更不是员工,其身份一目了然。江湖老道的黄奕篇揣着明白装糊涂,想混水摸鱼。
6、黄奕篇为什么将巨额货款转给陈新杨个人账户?
黄奕篇口口声声是和经纬成名交易,却将巨额货款转到陈新杨个人帐户,脑残到什么程度才会如此之举,这像一个经营企业二十几年,长期混迹于借贷官司的诉棍吗?恐难以自圆其说。
7、陈新杨拍照的收条属于什么性质?
黄奕篇手写收条,经黄奕篇、陈新杨、许晶三人签字盖手印,该收条是否具备合同效力?该收条上摆放陈新杨身份证、银行卡,但没有印章,能否确认该收条早于黄奕篇手中的收条?在要件完备的合同上再盖第三方公章,不是脱裤子放屁,就是有所图谋。
8、陈新杨的对账单和承诺书为什么没有公章?
陈新杨与黄奕篇在实施交易的一个月后,再次确认了交易货物的数量和金额对帐单,陈新杨退还款的承诺书,这两份重要物证上为什么没有盖公章?
9、能否确认两张收条为同一张收条?
内容完全相同、字迹完全相同的两份收条,因公章而性质不同,原件由黄奕篇保管,陈新杨、许晶拍照,能否确认两张收条是同一张?哪一张更有效力?
10、陈新杨、黄奕篇、许晶是否涉嫌虚假诉讼?
一审时,经纬公司提出将本案移交相关部门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官为何不采纳?法官要保护谁?湖里法院的某领导是否为同乡南安人站台?区、市二级法官有没有恶意串通?违规采用简易程序受谁指使?
再问题两位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7次法官会议纪要
(加盖公章是否等同于公司授权)
陈新杨无代理权,不会因为所盖公章的真实性而使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
黄奕篇负有核实陈新杨身份及权限的义务,黄奕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找过经纬公司追认吗?
陈新杨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代理人,更不是公司员工。仅凭公司门头照片(挂牌有错?)、营业执照照片(本就公开的)-------
北京市知名律师陈伟分析认为1、虚假诉讼包括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仅为一方当事人。2、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恶意诉讼一般不存在合谋的情形。3、虚假诉讼侵害的是第三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侵害的是诉讼对方的合法权益。4、虚假诉讼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恶意诉讼是民事和行政处罚。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一)主体为一般主体;(二)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是直接故意;(三)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司法机关秩序及他人权益;(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