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彭仁来书记:博物馆旁建起一栋违建楼

2023-12-06 15:27:51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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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博物馆旁建起一栋违建楼

 
 
 

      在偃师区主城区偃师商城博物馆竖立着一栋住宅楼,(25套,约3000多平方米)。人们都称它为“违建楼”。此楼是乔八一(洛阳市偃师区原新新村第九组组长)违法建设的并对外销售,没有任何手续。经偃师公安分局初查,乔八一从中获利100余万元已构成犯罪。偃师区公安局发现该犯罪并多次向偃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意见,要求按土地违法犯罪程序向公安机关移交该案件时,偃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拒不移交,却“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乔八一的违法建筑不被依法拆除或没收,乔八一继续对外经营出租获取高额非法收入,纵容乔八一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本人多次实名制向区纪委反映土地局对乔八一案件进行保护,在纪委督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案件向公安机关移交的过程中,区纪委每次以案件向主管副书记汇报为由对案件一拖再拖,区纪委明知土地局内部人员有问题,但是却一直不对其立案调查,2023年11月份,区纪委工作人员告知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确实发现土地局内部有问题,并两次督促他们尽快把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如不移交要写出相关的依据,但是土地局每次都以行政处理过为由,拒绝向公安机关移交。纪委在审查过程中也开过协调会,与公安、检察研判乔八一犯罪行为,认为应以违法犯罪所得立案并没收财产上交国库,但是却迟迟没有下文,我向纪委反映应当对乔八一犯罪行为深挖并依法追究其在偃师土地局保护伞的时候,纪委告知我土地局不把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他们就没办法追究公职人员责任,偃师纪委在明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乔八一的保护伞,区纪委却不追究乔八一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保护伞。   
       请求依法查处并追究:乔八一在偃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保护伞,同时追究该局主管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和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拆除或没收乔八一在城市区的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在全国“扫黑除恶”和“三清两建”运动中,举报人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了乔八一为首的黑恶势力的犯罪事实,因乔八一在偃师公安局和国土资源局有强大的保护伞,其犯罪集团一直不被查处。关于乔八一所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犯罪事实为,其利用担任偃师区城关镇新新村第九村民组组长之便,非法在新新村八、九、十组土地上(近5亩)违法建设临街底商住宅楼一幢,另强行在粮食局临街两层商铺上加盖违法建筑三层面积约3000余平方米,以上违法建筑面积共6000余平方米,上述违法建筑建成后,乔八一分别给八队两套房子,九队和十队各一套房产,用于折抵购买土地款。底商铺乔八一对外出租,在粮食局加盖的3000平方米违法建筑乔八一用于自己开办宾馆,每年获利数百万元,其他房产乔八一已全部对外出售。经公安机关初查,乔八一对外出售房产获利在100万元以上。乔八一非法转让、倒土地使用权,在偃师主城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在偃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保护伞的保护下,未经城市规划强行建设了3000余平方米的临街住宅楼一幢,另在粮食局两层临街商铺上加盖三层约3000余平方米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面积共6000余平方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71条12款: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据《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最高检、公安部追诉标准第72条第4款:对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第6款: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据《刑法》228条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追诉。乔八一的上述犯罪事实和情节,符合上述追诉标准,依法应予追诉。乔八一在偃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故意不作为和保护伞的保护下,在没有土地和规划等手续的情况下,大张旗鼓地在偃师区主城区建成了6000余平方米的临街高层违法建筑。依据《土地管理法地》第73条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应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或没收非法转让土地上的建筑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2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接受举报后,对乔八一上述非法经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事实,经初查应立案追诉的情况下,数次向偃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意见,按土地违法犯罪程序移交乔八一土地违法犯罪案件,而乔八一在偃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护伞拒不移交。依据《刑法》402条之规定,乔八一在偃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保护伞已符合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中应予立案追诉的条件。
       举报人:乔雨,男,身份证号码:41038119960716053X,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槐新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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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洛阳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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