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艺术领域!
——黑白相配,是永恒的经典!
在司法范畴!
——黑与白,如同深渊与光明,永恒交织。在黑暗中,我们渴望光明;在光明中,我们又怀念黑暗。这是一种奇妙的平衡,也是生命的魅力所在。
陈杰涉“黑”了,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成员,羁押已二年之久,法院拟于近日开庭审理!
相濡以沫的妻子陈女士,对丈夫陈杰涉黑的定性大喊冤屈,遍访知名律师和法律界的资深人士之后,向社会发出撕心裂肺的呐喊:我要脱黑!
一、我不是涉黑公司的成员
涉黑的主要原因,是四川省内江市盛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涉黑的十多项罪名,陈杰作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难辞其咎!
但这是表面,实质上,陈杰有自己的工程队,因业务发展、项目合作的需要,以合规合法的程序签订了“合作挂靠协议”、“项目承包合同”,各方定额支出、收益包干、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方式,在全国的建筑行业已墨守成规;陈杰的“副总经理”,完全是徒有虚名,实质上,陈杰在该公司属“一无所有”~没办公室也没办公桌,没权利也没收益,没责任也没工资,没义务更没职责~换言之,检察机关指控该公司涉黑的十多项罪名,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均与陈杰没有实质性的关联!
涉黑的十多项罪名中,与陈杰略有关联的内容是以下两项: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而这二项,明显的牵强附会,有不论前因只述其果的“断章取义”,也有旧事重提秋后算账的“强词夺理”。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此罪的定性,属无稽之谈,这是参与当地政府若干职能部门组织的“强行拆迁”工作,有当地政府下达的文件和会议纪要,有制定拆迁的政策,有区委和政府领导的坐镇指挥,有数十公安、城管、消防、拆迁办等职能部门的人员高调参与,陈杰当时的身份,是承包房屋拆迁劳务施工队伍的负责人,其组建的施工队,绝非起诉状中冠予的“拉拢社会闲杂人员”。
拆与被拆,无疑是矛盾双方,要寻求对立统一,最难免的就是言语冲突或肢体接触,特别是“钉子户”的处理,更无法避免过激行为,房屋即时强拆,还能定性工作人员为“非法入侵住宅罪”吗?肢体接触时无意中打破一个泡菜坛子,还能上升为“寻衅滋事罪”吗?
充其量是民事纠纷案件而已!
公诉书中指控陈杰的“非法获利”,毫无事实依据,也无具体的内容予以佐证;拆迁经费不仅明码标价,且由政府统筹安排严格管理,大致流程是:政府按合同约定计算,每次通过验收,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审查,再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分管区长等主要领导签字,通过财政局按拔付程序办理支付!
负责拆迁施工的陈杰,不可能有非法获利的渠道和机会!
三、寻衅滋事罪属陈年旧事
关于陈杰与李良权斗殴一案,发生在2014年,距今已十年之久,该案曾取得当事人的谅解书,也曾支付过巨额的赔偿款,也有法院的依法判决书,可以说,该案翻篇早已尘埃落定,旧事重提或秋后算账并非明智之举,明摆着是有为“涉黑”内容添盐加腊之嫌。
鉴于篇幅的原因,本文难以细叙,律师的辩护词,更有法律法规和事实的依据,总体概括,大致以下若干方面:
一、不该把“合作挂靠”认定为“黑社会组织”,事实不清明显牵强!
二、不该把履行政府的拆迁工作中产生的民事纠纷指控为“寻衅滋事”,小题大做夸大其名。
三、不该把与“钉子户”的矛盾或入屋工作认定为“非法入侵住宅罪”,前后入屋的不少于二十人,只定性陈杰涉嫌此罪,纯属主观臆断。
四、不该把“抗拒拆迁”、“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混为一谈,这是似罪非罪或“罗列拼凑”的范筹。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内江市盛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黑的十项罪名,与陈杰有关联的仅有三项,而这三项,经抽丝剥茧,均与客观事实有极大的出入,明显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牵强附会或无中生有!
黑暗中,总有一束光破晓,正如黑与白交织的瞬间,会带来无限的希望和温馨,白易涂黑,黑难洗白,祈祷黑白分明~是嫌疑人及其家属最大的愿望!
依据客观事实,凭借法律公正
陈女士为陈杰大声鸣冤:我要脱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