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尖冢镇乔屯村原党支部书记陈祖相侵占村集体财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承包人陈述芬骗取国家林业补贴款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陈祖相在担任河北省临西县尖冢镇乔屯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一)、将本村集体土地30余宗,以每宗地价3000元的价格,分批次卖给村民用于宅基地建房,获利9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二)、将村集体所有的砖瓦厂承包给纪宗新,纪宗新以每年承包费185000元,交给陈祖相,承包期限计9年,合计款项1665000余元,陈祖相将该款私吞;(三)、将村集体所有的振华玻璃厂承包给村民陈维志,陈维志将16万元的承包费,交给陈祖相,该笔承包费16万元,被陈祖相私吞;(四)、陈祖相将村集体所有的另外一个玻璃厂,独自承包,不仅不交承包费,而且,最后将该玻璃厂的所有财产擅自处分(转包给陈祖国),所得款项全部被陈祖相独吞;(五)、出售本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大杨树若干棵,所得款项24万元,陈祖相也将其占为己有。总之,陈祖相在担任乔屯村党支部书记期间,称王称霸,横行乡里,群众敢怒不敢言;其上述非法行为,共侵占集体财产已达215万多元。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在,陈祖相虽然不再担任乔屯村党支部书记。但,村民仍然怨声载道,愤愤不平,要求依法处理;曾有村民也向有关部门提交材料,要求依法处理。但是,结果却石沉大海,不了了之。如果,陈祖相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难平民愤。
2018年度,陈述芬承包了村集体土地94亩,用于植树造林。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河北省临西县林业局需向承包人发放林业补贴款。陈述芬借此之机,将自己所承包的94亩土地,上报为165亩;虚报土地71亩,骗取国家林业补贴款6万余元。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不予追究,将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也可能使得其他承包人效仿,会给国家财产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实名举报人:王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