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多月前的4月23日深夜,年仅21岁的范某浩溺亡在位于河南省新郑市的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人工湖内。据死者家属介绍,截至目前,孩子死亡真相仍不可知,警方只是告知已排除他杀,非刑事案件。家属还称,校方拒绝向家属提供完整监控视频及知情人信息。律师认为,鉴于学生溺亡前后的监控视频与家属切实利益高度相关,也为社会舆论所关注,学校有责任向家属提供。
21岁学子深夜溺亡
4月24日凌晨1点左右,范某增接到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电话,称他的儿子范某浩失联。就在他忧心忡忡的时候,学校告知了更大的噩耗——范某浩溺亡在校园湖中。
据范某增介绍,儿子范某浩就读于该校2021级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升本班。得知溺亡消息后,一家人连夜驱车赶往新郑市人民医院,在医院,他们看到儿子身着湿漉漉的衣服躺在水晶棺里,脸色惨白,衣服领子不知何故也被扯烂。
之后在学校老师的带领下,家属前往新郑市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据家属介绍,警方只给他们看了孩子落水后三分钟的监控视频,并表示已排除他杀,非刑事案件,并拒绝他们查看相关询问笔录。
“警方告诉我们,事发当晚孩子被几个同学约去聚餐饮酒,餐后在校园人工湖边落水,经119打捞后已无生命体征。”范某增质疑: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孩子是酒后受到刺激自杀或什么原因?同伴和校方当时有无及时救助?
范某浩溺亡的人工湖(受访者供图)
范某增告诉尚法新闻,4月24日下午,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处崔处长与他们见了面,就家属提出想尽快查看学校监控录像和面见知情人要求,对方称称需回去向校领导转达;4月25日上午,新区派出所告知他们,该事故只是一个意外事件,若需观看完整监控视频,需与校方沟通协商。
“4月26日上午,学校提出愿意给3万元的丧葬费和4万元的‘人道主义关怀’,合计7万元补偿。后经新郑市信访局调解,将补偿提高到了13万元,但截至目前,双方仍未达成一致。”范某增说。
校方:看视频需警方同意
就家属反映的情况,5月9日下午,尚法新闻致电该校学生处,崔姓处长表示,要采访需与校宣传部联系,由该部门统一回复。
5月10日下午,该校宣传部一工作人员向尚法新闻表示,家属反映的情况不属实,校方最近一直都在和家属沟通。关于视频一事,该工作人员表示,完整监控视频已被警方调取,按照相关要求,家属能否观看完整视频不是校方所能决定的,按照程序,需警方同意。该工作人员还称,校方会积极配合、妥善处理此次事故,作为宣传部门,也会关注该事件,至于其他细节,则不便透露。
针对此次学生溺亡事件,新区派出所办案民警表示,他个人不便回应,若了解详情需联系新郑市公安局。
律师:学校有义务提供监控视频
就此次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千秋认为,该学生系成年人,如果其饮酒后不慎溺亡属实,其自身对死亡后果的出现应负有主要责任。学校工作人员如果发现该学生饮酒后行走人工湖边有溺水风险或者发现该学生溺水后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或者其开挖的人工湖本身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在这些情况下,学校对该学生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邓千秋指出,学校系视频的形成、保存主体,该视频明显不属于国家秘密,学校提供视频给家属,无须经警方许可。“从学校角度来说,既然声称学生系饮酒后不慎溺亡,则完全可以公开视频,以消除家属怀疑,促成事件协商解决。”
邓千秋认为,学生在校期间突然死亡,家属希望查看监控视频,以知悉死亡原因、排除他杀怀疑,实属合理要求,警方只告知死亡原因、只提供落水后的视频,不能回应家属合理关切,该做法明显欠妥。
此外,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伯阳认为,不管学校还是警方,都应该提供完整的信息,不论是学校的监控视频,还是警方了解到的事发现场信息。作为警方来说,非正常死亡案件,范某增属于利害关系人,向警方提出请求时,警方有责任提供相关信息。当年河南省漯河市樊晓才意外死亡案,法院就判警方提供完整信息。
常伯阳说,尽管范某浩是成年人,但学校内的人工湖是否符合规划、是否有规划许可,是否尽到了安全防护责任?查明这些可以公平划分责任。面对家长的质疑,学校有义务配合家长,积极向家长提供视频、约饭喝酒的参与人员情况等。
“这是非正常死亡案件,不是刑事案件,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之一。警方首先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信息。”常伯阳表示,高校是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也是信息公开的主体,适用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资料显示,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中原华信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举办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民办本科院校,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1997年的郑州华信专修学院,2001年更名为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实施专科学历教育,2008年升格为本科高校,更名为郑州华信学院,2012年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2014年改为现名。本网将继续关注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