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司法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职能。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然而,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陈万存(曾用名陈磊)案件过程中,公然无视党纪国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
民事案件 滥用职权
2011年9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明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海伟业公司)与陈万存(曾用名陈磊)挂靠的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鑫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芗茗居小区三期9#10#11#12#住宅楼补充协议》,陈磊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建该工程。由于陈磊伪造鑫源公司印章,非法出售了9套楼房,造成明海伟业公司重大经济损失2400余万元。2015年7月21日,陈磊竟然恶人先告状,将明海伟业公司起诉至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多伦县法院),请求给付其所欠工程款10193920.00元。
明海伟业公司核实陈磊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加盖“鑫源公司”的印章和法人代表人“刘大庆”的签字有造假之嫌,遂向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公安局报案,2016年8月10日,多伦县公安局在陈磊办公室查获两枚刻有“鑫源公司”、“鑫源公司第八项目部”字样的公章,2017年2月7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内公物证鉴定[2017]007号鉴定书),两枚公章为假公章。
虽然多伦县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内253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陈磊的诉讼请求,但陈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25民终1954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多伦县人民法院(2018)内253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多伦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302元予以退回。”。
2021年6月3日,多伦县法院作出(2020)内2531民初82号民事裁定书,査封了明海伟业公司所有的位于多伦县水芗茗居小区9号楼、11号楼、12号楼38套房屋和12号楼14套车库,保全财产价值合计12674001元。
2021年6月10日,明海伟业公司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解除对其名下的水芗茗居小区9号楼、11号楼、12号楼38套房屋和12号楼14套车库的保全。
2021年6月22日,多伦县法院作出(2020)内2531民初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明海伟业公司的复议申请。
多伦县法院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第五条:“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之规定。
刑事案件 徇私枉法
陈磊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2019年11月25日,多伦县公安局以陈磊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立案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本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的印章),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陈磊已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的规定,依法应当判处陈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陈磊涉嫌合同诈骗罪
2019年12月6日,多伦县公安局以陈磊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本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陈磊已涉嫌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的规定,依法应当判处陈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多伦县检察院答复对陈磊不起诉
2021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多伦县检察院)向明海伟业公司董事长王明海送达了“答复函”:“王明海:2021年1月26日,我院第三检察部向第一检察部转来你关于陈万存(陈磊)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合同骗罪的信访材料,你反映的案件我院已办结,现答复如下:我院于2020年1月16日收到多伦县公安局以多公(经)诉字[2020]3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起诉的陈万存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合同诈骗罪一案。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査,同年7月9日我院以陈万存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向多伦县法院提起公诉,陈万存涉嫌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未予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两次开庭一次补充侦查,多伦县法院仍然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并书面函告我院,故我院于2021年2月5日在判决宣告前,以证据不足决定将该案件撤回起诉,同年2月8日多伦县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同年3月4日,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以多伦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陈万存不起诉,并将该案件退回多伦县公安局。”,至今长达6个月之久,多伦县检察院也未向明海伟业公司送达“多伦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不起诉决定书”,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之规定。
综上,为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维护明海伟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61号)第三十七条:“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依法追究多伦县法院涉案法官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四十七条:“检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七条 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十)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者执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的规定,依法追究多伦县检察院涉案检察官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彰显法律尊严与神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