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柳林寨崖底煤业有限公司位于柳林县陈家湾乡下罗候村,成立于2000年03月11日。
白利平(音译), 54岁 ,柳林县留誉镇冯时咀村人。
3月27日早晨7时,寨崖底煤业井下综采队发生安全事故,白利平在该事故中死亡。
发生事故后,矿方和死者家属经过私下协商,最后以1400万人民币达成协议。
白利平生前系综采队副队长。
2021年11月,寨崖底煤业采煤队队长陈虎平(音译)在井下发生安全事故后死亡,矿方和家属私下协商后以赔偿800万人民币达成协议。
陈虎平生前是陈家湾村人。
5月18日上午,记者赶到柳林县应急局了解该两起事故,该局办公室主任称确有这两起事故,但是不是安全事故, 3月27日这起事故前天有人举报到 12345市长热线了,昨天12345市长热线转下来了。当记者要求查看时,该局办公室主任说,这个不行,你们自己去12345上查看。
随后记者将了解到的事故情况反映至吕梁市12345市长热线。
5月21日,记者接到吕梁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馈柳林应急局回复:
关于柳林县陈家湾乡下罗侯村寨崖底煤矿出现1名员工因井下安全隐患导致死亡事故的问题
办理结果:
(二)通过调查询问当班现场人员、送医人员及死者陈虎平家属,均称:没有看到陈虎平身上有外伤。吕梁市人民医院接诊医生称接诊时陈虎平身体无明显外伤,根据送医人员叙述陈虎平生前有高血压和主动脉瘤的病史及症状,推断陈虎平为猝死。《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记录直接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停止。综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2021年11月22日山西柳林寨崖底煤业有限公司综采二队职工陈虎平死亡为生产安全事故。如有新的线索核查组将继续核查,并及时上报核查情况。
(二)通过调查询问第一目击者、送医人员、白利平亲属3人及县人民医院接诊医师等共10人,均称没有看到白利平身上有外伤或出血现象。(三)柳林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白利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
陈虎平猝死?白利平没有外伤或出血现象?疑点有三:1.既然是因病身故,那高价赔偿是为何?2.爆料人为死者生前工友,而且记者也从死者左邻右舍中得到了证实,为何是病故? 3.按照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而回复中可以看到两起事故均没有按规定时间上报,而3月27日事故柳林应急局也是有人将情况反映至12345市长热线后才知道。
柳林县应急局避重就轻的调查回复也许就是该县事故频发,发生事故后矿方敢瞒报、迟报、高价赔偿金的诱因之一吧。
而这两起事故中的种种疑点,也许只能永远是谜了。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瞒报安全事故刑事责任,是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的,是需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企业逃避承担错误,只会让问题更加难以解决。治病治根,应从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举一反三、标本兼治,狠抓责任落实,做到确保人民生命绝对安全,将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入脑入心,深入到煤矿生产的每一个环节中去。
简直了!
为了乌纱帽什么脸都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