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多次接到山东省高密市西关建业有限公司(下称西关公司)和该公司员工联合举报,举报称: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高新区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潍坊中院)在受理、审理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十地公司)与西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中〔案号: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791民初966号、(2021)鲁0791民初994号;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7民辖终232号、(2021)鲁07民辖终233号〕,滥用管辖裁判权问题;同时,高新区法院在审理两案过程中,还存在对西关公司提出的反诉及鉴定申请不予审理的问题。由于十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我公司的贷款已经逾期,就连工人的工资、社保也已经一年多的时间未支付。潍坊高新区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却不审理我公司的反诉和工程造价鉴定申请,更使我公司的处境雪上加霜。
为此本报工作人员带着举报问题来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西关公司。西关公司负责人说“从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7月24日,西关公司与十地公司订立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西关公司以总承包的方式承建十地公司开发的金隅园小区G20、G40地块住宅楼和地下车库工程。2021年3月、4月,因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地公司分别向高新区法院提起上述966号、994号两案诉讼,请求判令与西关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分别于2021年3月18日和同年4月12日解除。同年8月,又向潍坊中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潍坊中院(2021)鲁07民初386号〕,请求判令西关公司承担工程修复费用3千2百余万元及违约金。由于966号、994号案件案涉合同已经部分履行,且案涉合同分别包含1.2亿元和2亿元的给付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山东省辖区内,只有中级人民法院才能管辖诉讼标的额为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为此,西关公司分别对两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结果,高新区法院针对两案都先后分别作出了不予审查告知书和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民事裁定书。告知书的依据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第三条“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的第(四)项“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告知书和民事裁定书的共同依据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案件级别管辖及管辖权争议处理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合同已经实际(部分或全部)履行,且诉讼请求仅为确定合同效力或仅为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如合同涉及财产给付内容,应以合同总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并作为核算案件预收诉讼费的依据;如合同未涉及财产给付内容,应按非财产性案件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并预收案件诉讼费。”即应当按“当事人主张+诉讼请求+合同的给付内容,确定级别管辖”。虽经西关公司针对两案管辖权提起上诉,但潍坊中院仍以十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涉及给付内容为由,驳回西关公司的上诉。并且,开发区法院在此后针对两案的实体审理过程中,一方面判令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另一方面却又对西关公司提起的反诉和工程造价 鉴定申请不予审理。”
为此,本报工作人员分别给高新区法院和潍坊中院两级法院发送了《采访提纲》。
高新区法院:
一、关于管辖问题。高新区法院针对西关公司提出两案的管辖权异议,每案都先后分别作出了不予审查告知书和民事裁定书,告知书的依据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
第三条“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的第(四)项“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告知书和民事裁定书的共同依据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案件级别管辖及管辖权争议处理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诉讼请求+合同给付内容,确定级别管辖)。 采访问题:一、1.西关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在哪些方面“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如果确实存在“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的行为,为何又以“双方对管辖权存在实质性争议”为由作出裁定书?如果“双方对管辖权存在实质性争议”不属于可以不予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为何以“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作为依据之一作出不予审查告知书?2.“当事人主张合同已经实际(部分或全部)履行,且诉讼请求仅为确定合同效力或仅为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如合同涉及财产给付内容,应以合同总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并作为核算案件预收诉讼费的依据”,是等于“当事人主张合同已经实际(部分或全部)履行”加“诉讼请求仅为确定合同效力或仅为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加“如合同涉及财产给付内容”?还是仅等于“诉讼请求仅为解除合同”加“诉讼请求未涉及给付内容”?
二、关于审理程序问题。十地公司是依据同西关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起的两案诉讼,其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西关公司的反诉请求为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工程款、赔偿损失。在合同效力不存在问题的前提下,解除合同和继续履行合同,本来就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采访问题:1.高新区法院不予审理西关公司反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就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初步判断是否符合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无论合同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尤其在贵院认定合同符合解除条件的前提下,贵院不审理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不委托相关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潍坊中院:
1.“当事人主张合同已经实际(部分或全部)履行,且诉讼请求仅为确定合同效力或仅为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如合同涉及财产给付内容,应以合同总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并作为核算案件预收诉讼费的依据”,是等于“当事人主张合同已经实际(部分或全部)履行”加“诉讼请求仅为确定合同效力或仅为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加“如合同涉及财产给付内容”?还是仅等于“诉讼请求仅为解除合同”加“诉讼请求未涉及给付内容”?2.在潍坊中院已经受理潍坊十地与西关建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请求赔偿)的前提下,即便西关公司不对高新区法院受理的十地公司与西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请求解除合同)提出管辖权异议或不向贵院提起管辖权上诉,是否应当适用“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管辖”的规定?在提出管辖权异议和对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的前提下,是否应当适用上述规定? 截止发稿一直未接到两级法院对上述问题任何形式的回复。
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即便潍坊中院受理386号案件在后,在西关公司针对开发区法院966号、994号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对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的前提下,潍坊中院也享有该两案的管辖权。
对于该案情进展情况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