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监督据法治在线消息:舒某余,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22)渝02刑申8号的当事人,巫溪县永昌治砂厂法人,纳税人识别号:51122719760515209501,重庆市巫溪县后溪河上的“江湖”见证人之一,也是当事人之一,受到“非法采砂”刑罚后见到自己被拆成废墟的企业,一直走在申诉的路上,行政许可法和私营企业关于巫溪府发【2017】34号文应当知道的时间是申诉理由和依据。规矩的制订和执行只能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而舒某余只能艰难地走在申诉的道路上......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江湖不是打打杀杀,是人情世故!上边检查,水务局河道科提前通风报信。规划政策调整期间开采砂石水务局知情并默许。采砂户会议上扬言重庆某局有环保总队,巫溪县环保支队任务完不成,要求河道采砂交一两个案件......哪个不配合不支持,那我就搞这个事,搞到这一块了,该得罪人的就得罪人,该移交我们就移交......2017年11月6日巫溪县水务局河道科科长夏某辉在巫溪县水务局九楼会议室的讲话(有录音为据)!把江湖习气和公权力私有化发挥的淋漓尽致,舒某余和周某和显然就是重庆市巫溪县后溪河上的“江湖”牺牲品!
巫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巫溪发改发【2016】305号文,巫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发镇泉引水电站下闸蓄水验收鉴定意见的通知。巫溪县后溪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受重庆市发改委委托,6月28日,我委会同重庆某峡水利水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组织召开了镇泉引水电站下闸蓄水工作会。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巫溪县水务局、巫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巫溪县国土房管局、巫溪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及项目设计、监理、施工、运行和质量检测、安全鉴定等部门和单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成立了镇泉引水电站工程下闸蓄水验收委员会(附件1).验收委员会通过实地察看工程现场,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听取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工作报告和质量检测、蓄水安全鉴定专项报告后人为:工程项目已按照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质量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通过专项验收;水库运行调度和防洪度汛方案通过审批;工程资料收集齐全,同意镇泉引水电站通过下闸蓄水验收。现将镇泉引水电站下闸蓄水验收鉴定意见(附件2)下发你司,请遵照执行。抄送 :市发改委能源处、县政府办、县水务局、县经信委、县国土局、县工业园区及各相关单位。巫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6月30日。
巫溪县后溪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系重庆某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与巫溪县某德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巫溪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心全资企业、巫溪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心为巫溪县财政局批准经费来源财政补助(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共同成立的公司。
县政府会议纪要巫溪府纪【2016】8号文,巫溪县镇泉引水电站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专题验收纪要显示,1月14日县政府副县长某兵召集县政府办及相关单位对镇泉引水电站工程征地移民工作进行专题验收。库底清理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在下闸蓄水阶段的移民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同意镇泉引水电站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工作通过验收。参加人员(县发改委谭某和、县经信委谭某玉、县水务局谢某沛、县国土房管局某明、钟某兵、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某俊、凤凰镇李某权、向某柱、天星乡樊某祥、后溪河公司某洋、某波)分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4日印发。
2016年6月17日,巫溪县人民政府文件巫溪府发【2016】20号文,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镇泉引水电站工程下闸蓄水的通告第三项第二款:蓄水影响区域有关乡(镇)政府要组织指导群众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广泛告知影响区域内单位和群众提前妥善安排好生产生活,确保蓄水期间沿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第三款:防汛、交通运输、水务、环保、安监、国土、扶贫、移民、公安、应急等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管,确保蓄水期间安全稳定。第五款:蓄水影响区域有关单位和群众要支持、配合镇泉引水电站下闸蓄水工作。对破坏和阻扰下闸蓄水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然而重庆市巫溪县水务局后溪河上的“江湖”显然不是那么太“江湖”,先刑拘后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据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渝0101刑初1017号显示周某和2018年5月14日被巫溪县某局拘传,6月21日被巫溪县某院批捕。巫溪县水务局2018年6月29日下达巫溪县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溪水改【33】号,限期自行拆除河道范围内的设施设备,限期内自行清除河道范围内堆放的物料,平整河床。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舒某余称其砂厂也同样得到了拆除待遇。
据周某和的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渝0101行初54号和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22)渝0101行赔初1号显示确认被告巫溪县水利局(原水务局)对原告巫溪县余家沟石材加工厂设施、设备的拆除行为违法,和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对本案行政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纵观整个巫溪县镇泉引水电站工程的落地实施,巫溪县人民政府巫溪府发【2016】20号文对破坏和阻扰下闸蓄水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巫溪县水务局默认的违法事实,司法程序先行,行政强制紧随发文,周某和投资巨大的企业被披上合法的外衣拆除,堂而皇之的被告知不予赔偿!同条河流上的舒某余揪心的看到一堆废铁的自家企业也没见到一分钱的赔偿......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01月18日关于舒某余信访事件的回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22)渝02刑申3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22)渝刑申93号......舒某余、周某和为自己的“非法采矿”和合法企业被拆奔走申诉。相信在重庆市巫溪县后溪河的“江湖”里,法治社会舒某余自己不会在后溪河的“江湖”里被白白的“玩死”!
舒某余申诉路上疑惑:巫溪县水务局某些人的默认“犯罪事实”真的就能免于刑事处罚还是司法上为了完成任务操纵的冤假错案?巫溪县政府的要求配合合法企业经受多少“颠倒”的文书才能做到拆除不负赔偿责任?至于申诉的结果舒某余和周某和“非法采矿”的帽子什么时间被摘掉?合法的企业损失谁来赔偿?还需要到多少部门去反应才会得到一个合理的答复!希望重庆市巫溪县后溪河上的“江湖”不再“江湖”。关于后续进展,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