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创业合伙遭遇被虚假诉讼
家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关庙巷的仲新维是本事件的主人公,他1978年应征入伍,在青海89346部队服役,1980年驻地发大水,在抗洪抢险的过程中,我因公至残,被评为三等伤残,于1984年退伍,退伍后被安置在赣榆县民政局福利厂成为普通职工。
据当事人反应,2006年9月,他和王容波、李加鹏等三人共同投资成立了连云港鑫发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王荣波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由他负责。公司成立后,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公司研究决定引进合作伙伴。
2007年2月10日,经朋友引荐鑫发公司和连云港海鲁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同时约定海鲁公司向鑫发公司投入1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合同签订后,他就将公司备案公章等财务手续,以及公司经营管理权交付给海鲁公司的戴念、王谟军、王经学等人,并退出鑫发公司的经营管理。
2008年,鑫发公司陆续收到大量民事诉讼,十几个债权人将鑫发公司陆续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货款、保证金、承担担保等责任。
这下他可慌了神,鑫发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一项经营得很好,怎么会有债务纠纷呢?
经查发现,在戴念、王谟军、王经学等人经营鑫发公司期间,通过伪造股东签名、违法变更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虚增注册资金、违规对公司实控人戴念提供担保、对外签订大量购销合同、收取保证金等手段,导致鑫发公司被法院判处承担各项责任近千万元,鑫发公司名下原有的土地、厂房设备等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拍卖。
他这是才恍然大悟,自己被人设计欺骗了,戴念、王谟军、王经学等人利用控制鑫发公司经营权,让公司为戴念个人提供担保、将个人设备高价租赁给鑫发公司、和案外人签订虚假合同、收取保证金不入帐等手段,再利用诉讼方式,非法套取鑫发公司近千万资产,引发了这起虚假诉讼案。
案发后报案遭遇不予立案
据当事人仲先生讲述,案发后,他向赣榆县公安局报案,2011年2月21日,赣榆县公安局做出:赣公刑立字(2011)823号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侦查后在证实王谟军等人确实存在伪造股东签名等事实的情况下,却没有进一步深入调查。而令人费解的是,在2013年1月15日,办案单位却做出:赣公(刑)撤决字(2013)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
2016年,他通过北京孙华堂律师再次收集证据,向赣榆区公安局又一次报案未果;2022年,他重新收集整理了证据,向赣榆区公安局刑侦、经侦部门报案依然未果。
在一份2011年12月21日,由赣榆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委托: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字迹鉴定的鉴定报告显示,一张原连云港鑫发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56万人民币有法人张伟签名的欠条,并非张伟笔记。这就说明这张欠条为有人假冒法人张伟签字。
赣榆区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赣公刑鉴通字【2011】611号,也证明了,2007年10月31日,不是张伟本人的签字。
据2011年2月11日,赣榆区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赣公刑立字【2011】823号)显示:对连云港鑫发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立案侦查。
但据2013年1月15日,赣榆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赣公(刑)撤决字〔2013]2号,因没有犯罪事实,又将连云港鑫发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案撤销此案。
案件立案难 法院拍卖评估缘何漏评财物?
据当事人诉述,在涉案的土地上,有用于存放生产、环保等物品的地仓。而根据苏先评司法字(2011)第02003号评估报告内容显示,没有将地仓列入评估项目中。报告中没有对地仓的价值进行评估,即漏评了地仓项目。
法院在委托评估时应向评估机构明确标的物来源,标的物种类,与评估机构对现场进行勘察,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而本案中,法院遗漏了地仓作为评估标的,在现场勘察时法院及评估机构没有认真、仔细核查涉案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
将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宋庄镇沙口村的25.9725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评估遗漏的财物,给与拍卖,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如申请人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复议,但申请人在评估前及评估报告形成后,没有收到过法院关于评估材料。故,涉案的评估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
涉案土地地仓项目由赵德景施工建设,在申请人提出法院在评估时漏评地仓项目后,赣榆区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核实。申请人花费了数百万进行地仓建设,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施工土地、地仓现状的照片,法院也找到施工人员核实情况,赣榆区人民法院也认可存在漏评的情况,但至今不予处理。
当事人称,公安机关已经对借款欠条进行了笔迹鉴定,并证实了假借款的存在。此外,还有证据表明涉案行为涉嫌虚假、冒名行为,但该案并未立案。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这些现象令人难以置信,也与司法腐败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院评估时发现漏评情况,并未征得当事人的认可,这一现象更加令人担忧。希望江苏连云港市有关部门引起足够的重视,深入调查涉嫌虚假诉讼案件,并彻查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