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监督据法治在线石家庄桥西区讯:离奇!民间借贷官司三百万基数借款,根据协议正在变卖房产还款中,对方拿着一份自己的违约协议绕进法院,历经多年司法漩涡沉浮,结果是夫妻双方存款六百余万元被执行局划拨,夫妻其中一方当事人王某还即将搭上北京一套房和一个车位(目前为止涉案执行中)。只因判决书显示利息截止日期为付清时止。维权的路上当事人陷入司法判决和执行漩涡还需多少资金才能偿还基数三百万的借款及滋生利息?王某认为:如果苏某不违约起诉,一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如果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判决,也不可能被司法案件纠缠这么久和导致其损失这么大。法院判决事实不被支持,生效文书被质疑,谁又该为王某维权多年滋生的利息来买单呢?王某疑惑司法的天平彰显是否该依事实来公断?利息滋生分界点该如何划分?违反协议是否被视为放弃?保全划拨夫妻存款六百余万元财产在保全时该不该告知所有被执行当事人?王某认为问题没有解决之前执行案外人在王某婚前借用其名购买的房产(2016年始诉讼时)主体是否合适?王某一直走在维权的路上......
案情回顾:王某与张某系原夫妻关系,因婚后张某有赌博等恶习,并有多次出入赌博场所的经历,故日常生活中王某与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都是经济独立个人,有相关协议和相关字据证明张某债务系个人行为与王某无关......只因张某有一个三百万的流水是在王某名下过的流水账,王某才被官司缠上。
根据判决书和实际支付购房款日期对比显示,王某的房子系婚前财产,根据王某与张某(前夫)的日常相关材料显示,该涉案房产系其妻子王某所有,与张某本人无关。
在王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张某的朋友苏某(女性)与张某有着频繁资金转账行为,据当事人出具材料有相关手续。和法院判决书为据。正常的借款还款义务,却因王某履行债权义务中苏某违反三方协定,王某认为因此给予王某造成了大额利息后果应由苏某承担。
2016年7月5日,苏某,张某,王某,郭某签订的书面协议为:甲方:王某 ,张某乙方:郭某丙方:苏某,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云会里远流清园9 号楼 202(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京海私移字第 0069259 号) 以及北京市海淀区云会里远流清园地下个库,车位号090号,产权证明X京房权证海私字第024149 号的房产,于2016年7月5日委托乙方代售、并委托乙方在出售房产后代收房款 1092 万元(壹仟零玖拾贰万元) 人民币,其中 792 万元(柒佰玖拾贰万元)用于偿还甲方向乙方郭向洲用本房产抵押的借款,另外 300 万元(叁佰万元)用于偿还王某向丙方苏某所借全部款项,代收当日将 300 万元转入丙方苏某银行账户,剩余房款打入王某指定账户(民生银行)。在甲方委托乙方售房期限内,乙方、丙方承诺放弃用法律手段解决债务纠纷。如乙方收到房款后不能按约定转入丙方账户,由乙方负责偿还甲方欠丙方的300 万元。
另据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冀0104民初4158号显示:原告苏某与被告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案件受理费83652元,保全费5000元......
第三方北京某信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1000009232170),丙方北京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合同,北京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16年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订本等均显示王某军为履行合同正在走交易程序。因苏某起诉原因,导致王某违约,有袁某,张某出具的十万元收据为据。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冀01 民再 190号内容显示:
再审上诉人王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子支持。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判决如下:二、再审上诉人王某、原 审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再审被上诉人苏小茹本金 300 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以300万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扣减王某已付的30 万元);
不应承担对方违约的后果,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竟然支持至还清之日时止的利息滋生分割点。王某认为:公权力的的天平是否倾斜的有点过度?
三方协议明确内容,王某在履行售房期间内,乙方、丙方(苏某)承诺放弃用法律手段解决债务纠纷,王某履行协议去卖房还债苏某违约诉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导致王某赔偿第三方违约金,如此违约行为法院还支持诉求?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冀01 民再 190号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王某认为流程均对王某有失公允,然而拿着判决书就可以明目张胆的去执行?如此要求王某为自己的结果买单,针对苏某的违约后果和法院的适用法律错误,谁又该为王某来买单呢?关于案件后续,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