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监督据中视在线消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劳边帅边村村民帅某福收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6民终13467号”二审判决书,对此判决结果深感疑惑与不公,于是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并向媒体公众寻求一个公正的说法。
案件大概缘由,2022年8月25日,帅某福在帅边村经济社鱼塘卖鱼正常排水,早上6点至11点有十几位工人在鱼塘协助抓鱼卖鱼。早上6点多,相邻鱼塘塘主帅某明过来告知,排水进入其鱼塘要求关泵,于是帅某福关水泵,双方就此无任何深入沟通和查看实地。上午11时,帅某明无故要求帅某福承包其鱼塘所有养殖黑鱼,帅某福不搭理,沟通无果。
后帅某明儿子不断与帅某福儿子沟通鱼塘赔偿事宜,帅某福儿子周一到周六均在外地工作,不回家也不参与鱼塘的实际养殖经营,并没有真实了解事发情况,为化解同村兄弟矛盾而提出了一些调解意见。周日放假回到家查看实情后,发现事实情况并非帅某明所说,推翻了微信调解方案。在此期间,双方曾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作询问记录,但对于事发现场均没有留存照片或视频,对于帅某明鱼塘是否有水位上升外流导致大量黑鱼游走的现场,派出所没有收集到相关证据。
经过两个多月后,帅某明鱼塘卖鱼清理,自称鱼塘经营损失,遂以排水入侵其鱼塘导致大量黑鱼走失为由起诉帅某福,要求赔偿损失9万多元。按照当时市场鱼价测算,即排水导致其鱼塘水位上升外流,当天游失了8千多斤鱼到公共河道。
在帅某明提交的起诉材料中,从一审到二审均无关于鱼塘水位上升外流及大量黑鱼游走的证据,仅只有相关养殖记录,且大部分材料均无正规的单位公章,从观察看猜测是自行填写。帅某明提供材料中还有写到“动保+药费10000元”,根据常态养殖经验及术语,动保即系鱼塘用药调水,证明该养殖鱼已经有病菌需要下药治疗,就比如人生病了要吃药一样;一般鱼塘的治疗药费是一两千元左右,帅某明鱼塘治疗药费是10000元,由此可以推测出什么情况呢?从水产打烊记录表上数据计算,帅某明黑鱼鱼苗存活率达到94%,这明显是不科学的;假设科技人员实验室培育鱼苗也达不到94%存活率,明显这个表数据就是失真。
关于最重要的帅某明鱼塘水位上升外流导致大量黑鱼走失的现场照片或视频,从未提供出现过。两个鱼塘塘基大约9米,属于帅某明一边塘基约4.5米,从鱼塘塘基到公共河道大约三、四十米。假设真的是因为鱼塘水位上升以致大量黑鱼游走,肯定会留下洪水般的痕迹。但是事发当天以及帅某福儿子当周周日回家查看,均无发现任何黑鱼游走的痕迹,事实上帅某明也从来没有提交此证据。小至一群蚂蚁爬过都有痕迹,何况几千斤黑鱼从鱼塘塘基游出到公共河道,请问是这是何等壮观的场面?
2023年7月27日,南海区丹灶法庭开庭一审。庭审现场,法官对于帅某明鱼塘是否发生水位上升导致大量黑鱼走失的事实从无审查。帅某福在提供答辩状以及证据中,按照水泵排水量、鱼塘面积和体积计算,用6寸水泵排水根本不可能放满帅某明鱼塘,更不可能会导致水位升高黑鱼走失。根据经济社村委承包合同,帅某明鱼塘面积比帅某福鱼塘面积大约大一倍。事发当天,相邻另一边鱼塘比帅某明鱼塘地势要低,没有发生因帅某福鱼塘排水导致水浸事件。
2023年8月17日下达“(2023)粤0605民初16917号”民事判决书,对于帅某明提供的证据材料基本予以采信,对帅某福提供的证据材料基本不予采信。判决书原文:“本院基于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上述鱼塘生鱼净重变化、帅某明对外出售生鱼的价格标准、双方对上述生鱼损失的过错比例、双方在《人民调解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的交涉情况、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等因素,酌定帅某福应向帅某明支付生鱼损失 44000元。”
损失44000元按当时鱼价测算大约是4千斤,即系帅某福鱼塘正常排水,导致帅某明鱼塘水位外流以致生鱼游失了4千斤鱼到公共河道。对于此侵权事实证据由始至终从没提交过,庭审现场法官也不予审查。请问4千斤黑鱼是从哪里走失的?为什么鱼塘走失了4千斤黑鱼却连一张照片或一个视频也提供不了? 走失4千斤黑鱼,塘基路面也没有留下任何痕迹,难道4千斤黑鱼是从地洞走的吗?还有很重要一点,当天早上6点至11点,帅某福及十多人都在相邻鱼塘抓鱼卖鱼,为何走失了4千多斤黑鱼,帅某明完全不顾就走了,而且没有叫人去抢救任由黑鱼随便游走?!
太多的疑惑与不公,帅某福依法提出上诉申请,以期待法律的公平公正审判。
2023年11月15日,佛山市中院二审。庭审现场显得非常急躁和赶场,二审对于侵权事实即4千斤黑鱼游走的证据帅某明仍无法提供,帅某福代理人提出该问题质疑,但并未得到法官合理的审查,以庭审时间到为由拒绝。为了证实黑鱼游走事件并无发生,帅某福二审提供了帅边村经济社关于水渠排水历年使用未曾发生纠纷证明;另一相邻塘主出庭作证在事发当天其本人鱼塘没有发生水浸和鱼苗游失;以及当天协助帅某福现场卖鱼的人员出庭作证,没有看见帅某明鱼塘有大量黑鱼游走。
2023年12月14日,佛山市中院下达“(2023)粤06民终13467”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判决书原文:“一、关于侵权事实的认定。经审查,本院认为,帅某明一审提交的报警回执、人民调解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相印证并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帅某福的鱼塘排水进入帅某明的鱼塘并引起水位上升继而导致部分养殖鱼类流失或死亡的结果。”对于帅某福提供的所有说明、证明材料、证人证词均不予采纳、不予采信、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书结果令人匪夷所思。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帅某明主张发生侵权事实,但是从头到尾都没有提供到侵权现场一丝一毫的证据,法院就能判定侵权事实的认定?他提供的所谓损失是经过两个多月鱼塘养殖的自我推测数据,尚且不论他材料的真假,单是鱼塘两个多月的养殖风险就无可衡量。尝试猜测如果这两个多月鱼塘养殖一直放任不管,黑鱼早就死光,或者这两个多月他已经提前卖掉一部分,我们不得而知。对于后两个月鱼塘喂养记录,帅某明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鱼塘养殖本来就是有亏有盈,谁也不能保证一定稳赚不赔。用两个多月之后的经营损失去判定两个多月前发生的事,这不是很荒唐吗?普通老百姓都明白的道理,为何到了法庭上却如此和稀泥?侵权案审判不需要证实侵权事实是否存在,仅以调解记录或微信协商记录而妄下判决,让当事人如何相信法律公平公正?
此外,更重要的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而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无论一审还是二审,此案认定侵权事实存在,均是依赖于调解记录和微信聊天协商记录。请问如此的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吗?是否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吗?如果调解协商记录会作为日后诉讼的不利证据,那试问以后老百姓谁还愿意做调解妥协?如果老实人好心人做出了调解妥协是要背负法律追究责任的,那请问以后还有老实人还有好心人吗? 我们都是普通老百姓,不是法律专家顾问,不懂法律的奥妙,但是健康的社会风气、正确的价值观会指导我们判断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案件二审结果已判决,再审道路艰辛,唯有借助社会公众的力量还事实一个真相。请求上级部门明察秋毫,依法公断,核实审查过程是否公正公平,还当事人一个清白,同时也让污蔑陷害者不能得逞,维护社会正确的价值观和良好的道德风气。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针对侵权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证据真实性再作判定,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晨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