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陈瑞;是河南淮滨县艾勤纺织有限公司法人,汉族、身份证号码413026197107215429
我河南淮滨县艾勤纺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从青岛市黄岛区的青岛金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最新的30台喷水织布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这30台喷水织布机自安装至今无法正常使用。后经国家纺织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以下简称国家检验中心),国家检验中心于2021年2月24日-25日期间到我公司对织布机进行了现场鉴定,并于2021年3月10日,国家检验中心出具编号为2021002的质量鉴定报告,发现本批金梭公司所售织布机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本不符合喷水织布机的行业标准,应当属于不合格产品。并且青岛市黄岛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出具书面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公章假冒。在这种铁证的情况下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黄岛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更换设备或维修和赔偿没有想到均败诉。
金梭公司先后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并且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竟然一直败诉。原因何在呢?
枉法裁判何时休?公平、公开、公正呢?
假的产品质量合格证
这分明是旧设备(合同约定是新设备)
- 一、基本事实情况,2019年3月15日,我公司与青岛金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梭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供货标的为30台JS822型喷水织布机,货款总计114万元,产品的安装责任由供方承担,大件保修期为1年。金梭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将以上30台织布机运至我公司工厂并开始安装调试,就发现金梭公司交付的30台机器存在缺少配件、机器漏油、织出的布全部是残次品等严重质量问题,设备至今如同一堆废铁闲置4年之久。二、关于青岛市两级人民法院不顾事实,枉法裁判,山东省高院未能纠正错误的判决等有关情况。2019年我公司依法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岛区人民法院未采纳我司反映的多项事实,依据设备基本符合合同要求、基本符合行业要求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存在严重的倾向被告问题,导致我们败诉。2020年4月16号,该院指定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存在行贿等非法勾结问题,黄岛区人民法院防止事态影响和在一审判决中称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无法评判双方解决双方争议的布匹隐档问题”终止鉴定,违背事实。针对被告公司行贿检测机构的事实,该院不予受理,置若罔闻。黄岛区人民法院第二次指定委托衡硕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批产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部分喷水织布机存在打纬部分左右连杆齿轮箱墙板处漏油修复痕迹,喷水织布机各机构符合行业标准。实际上本行业有鉴定标准,而鉴定意见回复函中却称不存在鉴定标准,明显是为了规避标准之行为。我们向法院提出应当按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FZ/T94054-2009喷水织机的行业标准进行检测,该院不予理睬。经查询,衡硕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没有法律规定的司法鉴定资质,故意隐瞒事实,且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企业存在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实施诈骗的行为)。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这样一家没有司法鉴定资质且劣迹斑斑的违规企业做检测,不具备合法性和公信力。严格意义来讲,他们的这次检测报告无效,不能作为一审的证据。青岛金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少军,大张旗鼓称与原时任黄岛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光金关系非常好,扬言在青岛你打不赢随便你告,结合在黄岛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诉讼中,主审法官不采纳我们的多项事实诉求得到了验证,原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光金已于2021年2月,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山东省纪委监委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青岛金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针对涉案设备尾款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公司在未收到黄岛区人民法院传票和电话等通知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存在程序错误。青岛中级人民法院面对白纸黑字、铁证如山的事实,竟敢枉法裁判。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单载明“2021-02-2214:21:19已签收,本人签收:无,投递员:王玉梅”。二审法院竟认定为:“2021-02-2214:21:19已签收,本人签收,投递员:王玉梅”,瞪着眼睛活生生把“无”这个关键字抠除,认定上诉人收到传票,从而作出错误判决。我们在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起上诉过程中,无论我们对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提出的异议,还是程序错误的缺席判决等一系列问题和诉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未采纳,不予理睬,直接维持黄岛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山东省高院没有纠正错误的判决。三、关于金梭公司犯罪事实明确,2021年4月28日,我司到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产品质量问题,工作人员看了涉案设备上张贴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后说,黄岛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已被注销,涉案设备上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应当系伪造。2021年6月8日,我公司到青岛市黄岛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查询黄岛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注销时间,青岛市黄岛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出具书面证明,证明黄岛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17年3月16日已经注销(已经在青岛日报登报公布)。而涉案设备《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上载明的质量检验单位是“黄岛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时间是2018年11月12日。根据法律规定,法人注销后其印章应当上缴销毁,黄岛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被注销一年后,被控告金梭公司还在涉案设备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上盖其印章,该印章明显系伪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被控告人金梭公司伪造已经注销的黄岛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印章制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向艾勤公司销售价值114万元的设备,已经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关于金梭公司涉案设备的合法检验情况,2021年1月19日,我公司委托国家纺织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申请鉴定(以下简称国家检验中心),国家检验中心组织专家对涉案产品进行了重新鉴定。国家检验中心在“消费日报社(网)视点中国”相于2021年2月24日-25日期间到我公司对织布机进行了现场鉴定,2021年3月10日,国家检验中心出具编号为2021002的质量鉴定报告,发现本批金梭公司所售织布机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本不符合喷水织布机的行业标准,应当属于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批涉案机器如植物人一样在车间内一动不动,一躺就是四年多。我们贷款创业谋生存,由于新购的机器不能生产,资金被压,无法周转。大量订单无法完成,又陷入违约责任。怎不叫人心烦心慌意乱,愁肠满腹。国家大力提倡优化营商环境,我们奔着青岛这个国家纺织机械名镇而来,购买到质量严重不合格的纺织机械如废铁,我们诉求无门、伤心又流泪。我公司全体员工和家人,跪求领导为我们伸张正义,主持公道。
黄岛区人民法院法官姜菲不依法办案渎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明知冤假错案故意不纠错;包庇纵容违法者。枉法裁判、程序违法仍然违法判决。给我及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破坏了受害者的利益,更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大环境,损毁了法律的声誉和公信力。德不配位,故意制造(2024鲁0211民初5065号)冤假错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的种种做法,让人匪夷所思,明显存在为无良商家“保驾护航”为骗子企业充当“保护伞”,应当休亦!
实名举报人:陈瑞
2024年6月6日
(责编:xm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