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中院为何不履行检察院法律文书?

2024-08-01 11:36: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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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笔者收到蕲春县青石镇孙云田从河南安阳发回的材料,据悉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河南省安阳市政府2014年招商引资企业,到内黄县投资建设二标段BT项目施工,分五年付清工程款。2014年7月份开工,2016年5月份完工。业主(内黄县建设局)于2020年1月19日与赤东公司作出东环路财政评审48号结算报告。其中东环沥青路面工程施工,是赤东公司安阳分公司负责人孙云田承包给朱启佳合作施工的项目,当时孙云田与朱启佳合同中约定的结算价款是以业主方与赤东公司的评审结算价款为准,提取管理费,扣除税金款后作为双方的结算价款,但朱启佳在业主评审结算价款未作出前,于2017年就诉讼赤东公司及安阳分公司。可这么简单的案件在安阳中级人民法院,被承办法官张利平和张静庭长办人情案,关系案,将案件反复发回两次重审,程序空转四五年,最终其二人还是维持原判,错案不纠、枉法裁判。张利平和张静在(2022)豫05民终2590号案,枉法裁判行为如下:1、故意遗漏我方提交的《情况说明》关健证据,用于证明原审采信的《305号》伪报告来源不合法,不具有证明效力,被其二人在裁判中不做论述,程序违法。2、故意漏审我方提交的《对账函》原件,未经审理质证,却在裁判文书中认定为是复印件,程序严重违法。3、违背双方合同约定和原告自认承担扣除的税费1179504.69元,不予扣減,故意漏项、漏判、枉法裁判。4、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标的金额1796000元,为原告谋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属于枉法裁判。5、违反证据规则,采信来源不合法的《305号》伪报告,未经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盖章确认,不具有证明效力,属于无效证据。6、业主方与赤东公司的沥青路面工程结算价款为2400万元,法院判决给朱启佳为3200万元,这明显不合法,违背合同约定。7、程序空转,案件反复发回两次重审。第一次,(2017)
豫0527民初4320号案件诉讼标的20416996.22元,一审支持,二审中院(2018)豫05民终3646号张利平和张静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第二次,(2018)豫0527民初5829号诉讼标的21450000元,一审支持,二审中院(2021)豫05民终1772号张利平和张静以程序严重违法发回重审。第三次,(2021) 民初5989号诉讼标的19829279.22元,一审判决为21615279.22元,明显超出原告的诉求1796000元,二审中院(2022)豫05民终2590号张利平和张静错案不纠,继续维持原判,枉法裁判。上述足以证明,张利平和张静在承办赤东公司的案件中,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程序空转,偏袒原告、漏审、漏判、漏项,故意采信非法证据违反证据规则,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标的额,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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